侵害採光權賠償的法律依據

  侵害了業主的權利,特別是採光權,業主可以依法起訴要求賠償,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侵犯採光權賠償的法律依據和標準的內容,歡迎閱讀。

  採光權賠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對通風、採光和日照的問題作進一步規定。《物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設部頒佈《建築採光設計標準》;2002年8月30日,建設部專門就房屋建築部分發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2002年3月1日,建設部發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按照該規範規定,舊區改造住宅日照標準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執行。

  在現行的國家標準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及建設部公佈的《條文說明》裡,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其中《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係數》序號20列出:瀋陽市南北走向樓房間距應該為南樓高度的1.7至1.87倍。

  侵犯採光權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有了增加***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時由於反射光的汙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受害人可以認為是房地產公司建築的高層建築嚴重侵犯了他的採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汙染。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電費增加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採光權維權的介紹

  通風、採光和日照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在現代都市,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由於城市土地價值的提升,導致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高層建築的增多,這些變化使得建築物之間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的矛盾越來越多。對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權問題,我國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沒有具體的實質性內容。特別是判斷侵害相鄰人採光權的標準、賠償的標準等,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難度。可見,涉及“採光權”糾紛的訴訟若想有一個圓滿的結局,僅憑法院司法審判之力已經遠遠不夠。一些長期審理相鄰權糾紛案的法官認為,有關部門針對百姓的“採光權”問題應儘快出臺一系列的“陽光政策”。

  首當其衝的是,應當注重“提前”,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權寄託在“事後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僅靠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對違反規劃、隨意建房的利慾薰心的房產開發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簡單地一賠了事。最後,呼籲有關部門能夠增加規劃審批的透明度。正是因為房屋買賣雙方對規劃問題上的資訊高度不對稱,開發商才有了矇騙購房者的充分餘地,導致開發商和規劃部門可以相互“協調”,隨意違反採光等規定,事後互相推卸責任,從而增加維權難度。若能如此,公民的“採光權”才有可能走出尷尬的境地。

  採光權發生糾紛的原因

  一是有的規劃部門或是審批規劃不盡合理,或對違章建築制止不力,或經不起房產開發商的“公關”而過分偏袒房產開發商的利益,在規劃中往往忽視居民的“採光權”,等到違章建築建成後再行補救為時已晚,從而錯過彌補的最佳時機。

  二是有的房產開發商為了牟取暴利,對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章建築,仍在軟磨硬抗,強行施工。他們清楚,房產開發商要獲得利潤的最好方法就是縮短樓間距。於是,誰都想在有限空間裡獲得更多的利潤,在擠出的空間裡多蓋幾棟樓,多增加一些面積。待房屋建成賣出後就溜之大吉,對日後可能發生的 “採光權”糾紛則不管不顧。

  近年來,因為採光權糾紛而訴諸公堂的報道屢見不鮮:湖北省荊州市三市民狀告城管局,打贏“採光權”官司——法院判決侵害方停止侵權,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長沙市一市民贏得“採光權”——法院以房屋面積作為賠償標準,受害方吳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獲得了7120.3元的“遮光”補償;江蘇省蘇州市一市民因“採光權”狀告市規劃部門而勝訴,但卻在要求賠償的行政訴訟中敗訴,等等。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採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