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索賠網購需要賠償嗎

  索賠是指國際貿易業務的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給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方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你被索賠過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索賠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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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艾灸儀收貨兩天後投訴“受欺詐”

  浙江省溫州市市民何先生註冊成為京東商城網站會員。廣州某艾灸儀器公司系該商城的授權經銷商。2015年7月11日,何先生的妻子黃女士以何先生的賬戶通過京東商城向廣州某艾灸儀器公司購買了一套艾灸儀器,交易金額為3928元。7月15日,黃女士收到上述艾灸儀。收貨後兩天,也就是7月17日,黃女士就向北京市12315熱線投訴,認為網站宣傳使用了絕對化用語“最佳、首臺”字樣,要求退一賠三。黃女士在庭審時表示,收貨後,她一共使用了三次涉案的艾灸儀器,她認為並不像網頁、產品宣傳冊宣傳的那樣功效了得。

  黃女士說,廣告法中明確規定,商品廣告中不得使用“最佳”、“最有效”、“全球首臺”等絕對性的用語,她認為涉案的艾灸儀器並非“全球首臺”,該涉案艾灸儀器的轉軸並非如商品宣傳冊中所述可以360°旋轉,她認為賣家這是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而京東商城作為網路運營商,沒有盡到監管義務,對賣家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沒有采取措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黃女士與京東商城之間無法調解,7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作出《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決定終止調解。因為之前在京東商城網購時收貨人一欄填的是“何先生”,2015年9月16日,何先生將京東商城、廣州某艾灸儀器公司起訴至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賣家廣東某貿易公司退還交易金額3928元,並要求該第三方賣家與京東商城連帶向其賠償三倍購貨款即11784元。

  ■法官說法

  商家的絕對性用語並未涉及產品功效

  2015年11月11日,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女士通過京東商城向廣州某艾灸儀器公司購買艾灸儀,支付了貨款,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消費者主張賣家提供的艾灸儀達不到描述的使用效果,但是根據其提供的網購頁面商品介紹中沒有出現使用效果的明確描述。

  根據網頁顯示,該“商品介紹”項下注明的是:“艾灸儀控制溫度採用智慧電子晶片,模擬傳統艾灸燃燒時產生的遠紅外線和近紅外線。讓艾絨在最有效的溫度散發藥性,達到最佳效果”、“全球首臺採用轉軸艾灸儀”。

  這段描述是說明涉案艾灸儀器是根據傳統艾灸的原理,結合了現代化的技術和方法,通過一定的療程達到治療和保健的目的。但是,黃女士在收貨後的2天之內就主張商品功能與描述不符,顯然有悖常理。

  而且,法院認為,黃女士向相關部門投訴主張退賠的理由,是賣家在網站宣傳中使用了絕對性用語,並沒有涉及到產品的功效問題。黃女士並不能舉證證明涉案的艾灸儀不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故其主張退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黃女士主張的賣家在網頁中使用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臺”等絕對性的用語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主張賣家賠償三倍價款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賣家在商品網頁中表述為“智慧電子晶片控制溫度,讓艾絨在最有效的溫度散發藥性,達到最佳效果”,這樣的描述僅為溫度的控制與艾絨藥性效力發揮程度的關聯性,並非艾灸儀的本質功能。

  至於涉案的艾灸儀是否屬於“全球首臺採用轉軸艾灸儀”,僅僅是作為一種輔助性吸引而存在,並非黃女士當時買艾灸儀時的真正目的。法院認為,賣家使用上述用語並不足以讓黃女士對艾灸儀的使用功能產生誤解,作出錯誤的購買意思表示,所以不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對於消費者主張的“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予以駁回。但至於賣家銷售商品宣傳內容是否有所誇大或者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規,鹿城法院認為屬於行政部門管轄範疇,在本案中不予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