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的共有賠償專案

  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你對醫療損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醫療損害的相關法律知識。

  

  1、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3***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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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損害分類與歸責原則

  1.醫療技術損害。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技術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情況下,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技術損害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存在特殊情況,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2. 醫療倫理損害。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 醫療倫理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失,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否則應當就其醫療倫理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 醫療產品損害。

  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對於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