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有哪幾種分類
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製成的並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票據有很多種類,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票據的種類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票據具體的種類
①商業票據,是商業信用中記載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主要有期票和匯票兩種。商業票據的轉讓要經過背書,背書人負有與持票人相同的對票據進行支付的法律責任。通常商業票據的持有者將其提交銀行貼現,以取得現款。
②融通票據,又稱金融票據,是專為融通資金而簽發的票據。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後,由需要融資的一方作為債權人簽發票據,另一方則作為債務人予以承兌。需要融資的一方可持已承兌票據通過貼現等方式獲得資金;而於票據到期前將款項送交承兌人以備清償。融通票據的流通不反映真實商品的週轉。
③銀行票據,是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了付款義務的票據: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支票和銀行券就其銀行債務憑證的屬性而言,也是銀行票據。
票據的主要形式有:期票。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承諾在約定期限償付欠款的債務憑證。期票在到償付期限之前,經債權人背書後可以轉讓,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貼限。期票的每次轉讓均須經過一次背書,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償付情況下,背書人向有償付責任。
匯票。由債權人對債務人開具,命令債務人支付一定款項給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書。它又可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
本票。以出票人本人為付款人的票據,一般為銀行所簽發,有些由郵政部門、市政機關及私人公司所簽發。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兌取現金。票面載明受款人姓名的為記名本票,否則為不記名本票;票面上規定有票據期限的為定期本票,否則為即期本票。
支票。存款戶向銀行簽發,要求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上按一定金額付款的憑證。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劃分為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經過一定的手續如背書等,可以廣泛地轉讓流通,具有信用貨幣的職能。票據所體現的債權債務關係要經過票據行為才能真正建立。
票據貼現利息的計算方法
1不帶息票據貼現:
貼現利息=票據面值×貼現率×貼現期
2帶息票據的貼現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貼現率×貼現天數÷360
貼現天數=貼現日到票據到期日實際天數-1
支票出票具體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對支票出票人來說,一經簽發支票,就應承擔擔保支票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即使支票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獲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出票人的這種擔保責任,從其性質上來說既不同於匯票出票人在匯票承兌以後的第二次責任,也有別於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付款人來說,出票人簽發支票的行為對其沒有強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為本身不會必然給支票付款人賦予付款義務。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出票人單方面的委託付款人付款的行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付款,僅僅一項代出票人付款的許可權,而非強制性義務。至於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託向持票人付款,則完全由付款人自己決定。可見,支票的出票行為不能約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即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資金關係的情況下。對此,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這是票據法規定的義務,而匯票付款人則不受此約束。
3、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收款人來說,出票人一經簽發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權利。由於支票屬委付證券,出票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至於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無從確知。可見,收款人因出票行為享有的票據權利,僅是一種期待權,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為保付行為,該權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時,才變為現實權。而為保付行為,並非付款人的義務,也非付款的必經程式,因此,收款人沒有請求付款人為保付行為的權利。除請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追索權。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保全手續後,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