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已於2004年6月7日經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基金會名稱的管理,保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的基金會。

  第三條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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