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名稱管理規定
為規範農藥名稱,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單製劑使用農藥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
二、混配製劑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組合後不多於5個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組合作為簡化通用名稱,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之間應當插入間隔號***以圓點“•”表示,中實點,半形***,按照便於記憶的方式排列。混配製劑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組合後多於5個字的,使用簡化通用名稱,簡化通用名稱命名基本原則見附件1。
三、對衛生用農藥,不經稀釋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詳見附件2***;經稀釋使用的,按第一、二條的規定使用農藥名稱。
四、農藥混配製劑的簡化通用名稱目錄見附件3。尚未列入名稱目錄的農藥混配製劑,申請者應當按照第二、三條的規定,在申請農藥登記時向農業部提出簡化通用名稱的建議,經農業部核准後,方可使用。
農藥名稱管理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944號
為解決農藥市場“一藥多名”問題,規範農藥名稱登記核准,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農藥名稱登記核准和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自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審批農藥商品名稱,農藥名稱按照《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2008年1月8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稱的農藥產品,或者已登記使用的農藥名稱與《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不一致的農藥產品,相關企業應當攜帶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原件、原登記核准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原件、新設計的標籤和說明書樣張,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辦理變更手續。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農藥生產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