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公平責任原則及相關問題淺析
論文摘要 《侵權法》解決的是侵權行為的具體責任分配問題,侵權法規範基本上是圍繞著責任展開的。《侵權法》第6條第1款規定了過錯責任的一般原則,是為一般條款,而《侵權法》第24條則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該條款屬於型別化條款,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該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等構成了型別化規定。堅持一般條款與型別化相結合的規則方式,對於彌補一般條款過於抽象和概括的缺點、保證裁判的統一性和公正性、實現法的安定性價值具有重大意義。 公平責任原則主要解決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前提下的責任分配問題,其具有獨立的適用領域與價值,可以補救嚴格適用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可能導致的不公平結果。
論文關鍵詞 侵權 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
一、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及適用要件
(一)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
公平責任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且該侵權事實無法適用《侵權法》中關於一般侵權行為及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時,根據公平正義的立法宗旨,有效解決受害人所受損害的分擔問題。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公平責任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法官要充分、全面的考慮損害事實、受害人損害程度、受益人受益狀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要件,並根據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公平分配已經造成的損害。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要件
《侵權法》規定了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先決條件,理論上一般分為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其中,積極要件旨在判斷有無適用公平責任的必要,消極要件主要用來確定經濟補償的大小。
1.積極要件
在適用公平責任時,法官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數額。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要考量、對比損害程度與當事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只有在損害程度大且對方有賠償能力的前提下,才有適用公平責任的可能性;其次,要綜合考慮損害程度與受益狀況,受益狀況是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公平責任或者在多大程度、多大範圍內承擔補償損失的重要因素;再次,還應當綜合考慮損害程度與受害人的財產易受損害性、損害程度的現實性、受害人所應承擔損失的風險性,以及受害人的損失承受能力等關聯因素。
2.消極要件
首先,訴爭案件因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而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若此時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加害人會因為無過錯則不用承擔責任,而受害人無過錯卻要承擔意外的損害,顯然有違公平,只有由雙方分擔損害才符合公平原則;其次,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則排出了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二、關於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論分歧
誠然,一般條款表達了侵權責任法上最核心的價值判斷標準 ,而作為型別化規定的公平責任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地位,在理論上卻有著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承認公平責任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第二種觀點則強調公平責任不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僅僅只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具體體現。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平責任同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應該同為侵權責任體系中的歸責原則,因其具有獨立的適用領域和價值,在實務上有適用餘地,其構成對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 更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種觀點依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公平責任是侵權法中的例外規定,不具有同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原則同等的地位,而只是《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具體體現,如果把公平責任作為基本的歸責原則,有可能會影響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該觀點還強調,公平責任的適用混淆了民事責任與侵權損失分擔的區別,認為公平原則不能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只是分擔損失時應予考慮的因素。
論文關鍵詞 侵權 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
一、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及適用要件
(一)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
公平責任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且該侵權事實無法適用《侵權法》中關於一般侵權行為及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時,根據公平正義的立法宗旨,有效解決受害人所受損害的分擔問題。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公平責任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法官要充分、全面的考慮損害事實、受害人損害程度、受益人受益狀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要件,並根據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公平分配已經造成的損害。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要件
《侵權法》規定了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先決條件,理論上一般分為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其中,積極要件旨在判斷有無適用公平責任的必要,消極要件主要用來確定經濟補償的大小。
在適用公平責任時,法官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數額。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要考量、對比損害程度與當事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只有在損害程度大且對方有賠償能力的前提下,才有適用公平責任的可能性;其次,要綜合考慮損害程度與受益狀況,受益狀況是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公平責任或者在多大程度、多大範圍內承擔補償損失的重要因素;再次,還應當綜合考慮損害程度與受害人的財產易受損害性、損害程度的現實性、受害人所應承擔損失的風險性,以及受害人的損失承受能力等關聯因素。
2.消極要件
首先,訴爭案件因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而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若此時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加害人會因為無過錯則不用承擔責任,而受害人無過錯卻要承擔意外的損害,顯然有違公平,只有由雙方分擔損害才符合公平原則;其次,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則排出了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二、關於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論分歧
誠然,一般條款表達了侵權責任法上最核心的價值判斷標準 ,而作為型別化規定的公平責任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地位,在理論上卻有著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承認公平責任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第二種觀點則強調公平責任不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僅僅只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具體體現。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平責任同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應該同為侵權責任體系中的歸責原則,因其具有獨立的適用領域和價值,在實務上有適用餘地,其構成對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 更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種觀點依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公平責任是侵權法中的例外規定,不具有同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原則同等的地位,而只是《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具體體現,如果把公平責任作為基本的歸責原則,有可能會影響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該觀點還強調,公平責任的適用混淆了民事責任與侵權損失分擔的區別,認為公平原則不能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只是分擔損失時應予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