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與相關概念有什麼區別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那麼你對情勢變更原則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情勢變更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

  情勢變更原則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由於情勢變更原則與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業風險等概念具有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易於混淆,因此在理論上有必要明確其與這些概念之間的差異。

  ***一***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

  作為合同法上法定免責事由之一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在立法上,法國民法即不區分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實際上就是情勢變更的規定。


  而德國民法卻對此做出了嚴格的區分。在我國,許多學者將適用情勢變更的事由侷限於不可抗力,認為情勢變更是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不以當事人主觀意志為轉移。但是通說認為,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存在著如下區別:

  1、兩者的功能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中均可適用,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則產生債務人依法被免於承擔民事責任,也可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而情勢變更原則屬於合同履行的原則,其功能在於指導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的出現仍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2、兩者的後果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能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但是兩者產生的後果存在明顯的差異。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無論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無論是一時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須是該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

  而適用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情形,則並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時合同仍然能夠履行,只不過履行代價過於高昂,且強行履行將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嚴重的利益不平衡狀態。

  3、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災難性事件,如颱風、地震等。而情勢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基礎動搖,即當事人締約之際期待和重視的事實消除或並未出現,如價格暴漲暴跌等。

  4、兩者的適用程式不同。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所適用的程式不同。各國法律都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並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則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變更、解除權,可以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或變更合同。

  但在情勢變更的情形下,當事人要援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則該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5、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係。在相互關係上,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之間並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也就是說,不可抗力的發生並不必然導致情勢變更,如果不可抗力並沒有導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而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就沒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可能。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僅侷限於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二***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經營活動中因經營失利所應承擔的正常損失。交易即風險,只要參與商品經營,就必然有風險,這是市場規律的本質體現。商品經營者從事商品交換行為,就應該預料到市場風險,接受盈虧的現實,而且正是以虧的風險來換取贏的結果。

  所以,物價變動、商品銷售暢滯等是商品生產者應該預見的事實,屬於價值規律的必然體現。在審判實務中,必須正確認識正常的商業風險,以避免錯誤的判決。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是否可以預見不同。儘管引起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的具體原因可能相同,如貨幣貶值,情勢變更的發生不能預見,而商業風險則在當事人的預料範圍之內。

  2、是否與當事人主觀認識有關不同。當事人對情勢變更的發生沒有過錯,而商業風險則常有當事人主觀認識錯誤的因素,如不遵守價值規律的要求,忽視市場規律,不注意產品質量、因質次價高而無法收回資金等因素都可以表明當事人主觀認識上存在著過錯。

  3、兩者發生的性質不同。商業風險是由商品價值規律決定的一種正常風險,這點對所有商品經營者都是平等的。

  而情勢變更決定於變幻莫測的各種社會因素,一般表現為大的社會變故,如物價突然上漲,它是一種具有偶發性、突發性因素的特殊風險,往往涉及個別或一部分商品經營者,而不是持久不斷、普遍地涉及所有的商品經營者。如瘋牛病、禽流感等情況的發生,直接涉及到的只是此類農牧產品的經營者。

  4、兩者產生的原因具有質和量的不同。從商業風險到情勢變更,價格變化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標準是看其是否超過由價值規律決定的度。亦即價格在一定幅度內變化屬於商業風險,超出了一定的幅度就構成了情勢變更。

  例如:英國的一個法庭判決認為,價格上漲20%~33%是普遍的商業風險,如上漲100倍或天文數字,則或許可成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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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效力

  1.變更合同: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審查認為情勢變更的情形存在,但認為合同尚有履行的價值時,通過變更合同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以履行。其變更措施主要有:增減標的數額的給付、延期或分期履行、變更給付物、拒絕先為履行等。

  2.終止合同:又稱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已無意義或通過變更並不能消除不公平結果,則終止合同關係,徹底消除不公平現象。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情勢變更出現後當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情勢變更原則是否適用於具體案件,適用時是發生合同變更的效力還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當事人雖有權主張,但由法官或仲裁機構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