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課程方面論文
審計課程是高職院校財會專業核心課程。要求學生掌握審計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為將來從事相關工作打下基礎。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議國有森林資源審計
森林資源作為人們必不可少的資源之一,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的管理不僅是森林資源的一種保護方式,也是切實履行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種策略。深化森林資源管理需要國家林業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執行,其中的審計工作是對森林資產經營管理的一種重要工作,它能夠反映出當前森林經營單位是否正常,國家的森林資產是保值還是增值,同時還能反應出很多其他方面的問題,因此對國有森林資源審計進行分析對國有森林資源的發展能夠提供理論指導。
一、國有森林資源審計的必要性
從以往國營林場的經營來看,其中有的國營林場目前的經濟較為緊張,為了緩解自身經濟方面的壓力,早採和超採是常採用的手段,導致這些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是森林資源管理制度方面存在著缺失,加上檢查、監督機構的不作為,甚至是相互包庇等,從而使國有森林資源消耗缺乏有效的約束,森林資源的消耗無法客觀的反映給資產管理者,時常出現上述的多采少報,少造多報的現象出現。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通常都是通過人為在野外實地調查得出的,調查的結果應該是客觀公正的,能夠真正的反映出事實資產,但是由於地方區域性利益存在,客觀公正的調查結果時常受到人為的篡改,如為了將一部分國有森林資產佔為己有,將調查的森林資產可以少報,又或是為了國家加大投資力度,又將森林資源的數字任意的加大,當得到國家投資後又將資料進行篡改,亦或者是為了達到某種榮譽、某種目的而修改資源資料等,如果沒有一個權威的、獨立的森林資源審計機構,這種人為篡改森林資源資料的行為將難以遏制。
對於國有森林資源的管理,國家一直在強調森林培育的重要性,所以森林培育一直是森林資產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國家為了鼓勵培育森林行為,採用的是誰培育的森林面積越大則造林補助就越高,體現的是多勞多得原則,但是長期的僅考慮造成面積,造林面積越大,則當地的造林成績就越大,得到的造林補助也就越高,在監管制度不完善的局面下,虛報面積的情況就時有出現。
從上述幾點來看,我國的森林資產在管理上存在較大的問題,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沒有一個有效的監管體系,無法做到實時的、客觀的監督,而建立起完善的森林資源審計制度就是完善控制森林資源合理消耗機制,從而來約束國營森林企業能夠產生一種約束力,同時通過獨立的、權威的監督機構對當前森林資產的相關進行調查,反映出森林資產真實的消耗情況,確保實現國家的利益,可見森林資源審計對於國家利益的重要性,所以有必要研究國有森林資源審計相關事宜。
二、國有森林資源審計的作用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森林資源短缺和國民經濟建設這一矛盾越來越深,使得人們對於加強森林資源的管理的認識逐漸提高,森林資源的管理就是通過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來協調國有森林資產和森林經營單位之間關係的一系列活動,它主要通過的是計劃、組織以及控制來協調兩者之間的關係,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基礎上時森林經營單位的各項活動科學化。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森林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督,確保森林企業的經驗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督工作中的審計工作又是重中之重,審計工作能夠及時的反映出森林經營企業的經驗情況,同時也能夠反映出當前森林資產的真實狀況,判斷出森林資產是否是增值還是減值,判斷出當前森林企業經營是否合法,如果發現森林企業存在著違法或違規的行為,會督促企業及時進行整改,提出整改的建議,以補救曾經出現的錯誤,從而減少國有資產損失,確保國家的利益。此外森林資源審計工作具有間接控制森林資源管理的功能,能夠直接的影響著森林企業的經營,主要是因為其監督的內容多樣,包括了森林資源調查、資源檔案的建立、伐區驗收、採伐許可發放、造林成效調查等,對森林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都有極強的監督作用,對森林企業的經驗其中極強的約束作用。
三、構建完善的森林資源審計體系和制度
森林資源的審計不同於普通企業的經濟監督,它必須具備獨立的審計體系和審計制度,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進行嚴格監督。
***一***構建森林資源審計體系
一個完善的森林資源審計體系是明確體系中各人員的具體職責,森林資源審計機構的職責是嚴格按照審計流程客觀公正的監督和審查被審計物件當前的經營情況以及調查出當前森林資源的現狀,得出科學的結論反饋給森林資產所有者,同時對監督過程中的不足之處提出建議,督促被審計者落實,可見森林資源審計機構是森林資源審計任務的直接承擔者,只有明確了審計機構的職責,才能夠保證審計任務保質保量的完成,所以需要在森林資產各級主管單位、森林經營單位內部設立其森林資源審計部門,並保證森林資源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區別於一般中央和地方部門。
在整個森林資源審計體系中,中央國有森林資源審計部門比上述提到的地方森林資源審計部門的職責更加重要,它在體系中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國家總體利益,對全國的國有林都有審計的權力,並指導各地方森林審計部門的指導工作,地方森林審計部門主要對當地的國有森林進行審計和監督,將審計和監督的結果上報給上一級的森林審計部門,最終所有的審計資料將會上報到中央森林資源審計部門,中央森林資源審計部門對所有上報的審計資料進行核實,從中提出建議,確保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二***構建森林資源審計制度
無論是地方森林資源審計部門還是中央森林資源審計部門,所行使的審計權力都要遵循相關制度,讓審計行為制度化。森林資源審計按時間劃分有月審計和年度審計,按照功能劃分有定期考核審計以及經營管理水平審計,按照內容有單項審計和多項審計,但是無論是哪一種審計,我們都必須保證審計工作的合法化,規範審計工作的流程,如採用月度審計和年度審計方式,地方森林資源審計部門就應該定期的對被審計單位的月度資產和年度資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審計和調查,採用單項和多項審計方式則需要對被審計物件經營活動中的某一項或者多項進行深入的審計,審計出該專案是否存在問題,是否需要整改等,採用定期考核審計和經營管理水平審計則需要定期的對被審計物件經營的森林資產水平進行詳細的分析,通過分析的結果來判斷當前被審計物件的單位負責人在近期的政績。
四、結束語
森林資源對於國家的發展來說極其重要,森林不僅在環保方面有重大的貢獻,同時在經濟發展方面也有突出的貢獻,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森林資源日漸短缺使人們認識到森林資源管理的重要性,為了進一步的加強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本文主要分析了森林資源審計的必要性,闡述了森林資源審計工作對於加強森林資源管理的作用,並研究了以往的森林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構建起完善的森林資源審計體系和完善當前的審計制度是必然經歷的步驟,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確保國家的根本利益。
篇2
試談我國審計制度的構建和創新
審計制度特指在一定環境條件下,依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方式調節審計關係,要想深層次、多方位探析我國審計制度的構建與創新問題,首要任務便是明確影響審計制度構建與創新因素。從另一方面來說,審計環境與審計制度兩者間存在著密切聯絡,而審計環境囊括多方面內容,例如: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等,其中發揮關鍵性作用的便是經濟制度。國家審計機關作為我國政府部分重要行政機構,在穩定我國財政經濟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注入內在動力。新形勢下社會各階層民眾對設計工作寄予厚望,相應的也對其提出更高層次要求,但是受多種因素影響,審計制度的效用並未充分顯現出來,基於此,新形勢下探析我國審計制度構建與創新具有迫切性。
一、分析我國審計環境與制度現狀
1.審計制度同時扮演審計主體、客體角色,相互衝突。審計制度主要是是用於調節審計關係、側重於表現規範審計主體行為方面,在規範審計主體執業行為過程中表現尤為明顯,當然這些都是服務於職業道德準則。從國家角度出發,絕大部分國家的審計制度設立初衷都是用於規範審計主體行為。例如:英國、美國、德國等。縱觀國內,新形勢下我國仍然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全民所有制地位不可撼動。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國審計制度在扮演主體角色的同時,還扮演著客體角色,只是表現不太明顯,倘若沒有處理好兩者之前隱在關係,不僅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相反還會造成嚴重後果。
2.審計制度側重於表現審計法律規範,以審計行政法規為輔。審計制度的表現形式受多種因素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便是審計環境。新形勢下我國所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策決策具有集中性強等特點,在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中政府佔據主導地位。基於此,我國制定審計制度定要以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為主,地方性法規只做習慣性補充,審計法律規範體系因此形成。不可否認,我國現行審計制度在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效用,但是有一些問題仍需要解決,當然這與我國審計機制還未完全進入良性迴圈、相關審計體系未建立健全等息息相關,而這也是當前我審計管理體系還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原因所在。
二、我國審計制度構建與創新的對策
1.完善相關審計體制。新形勢下要想確保審計制度效用最大限度發揮出來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便是具有良性審計機制。一般來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由審計機制、審計制度等組成,在無特殊情況下,只能夠隨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而逐漸完善。當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機制的完善同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程序息息相關,從中也久不難知曉,良性審計體制並不是在短時間內能夠完成,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其還是一個系統化工程。例如:要完善相關審計體制,首要任務便是解決財經法律、法規等相關問題。《審計法》中並未明確規定監督主體是審計機關,而這也正是當審計機關在履行相關職權受阻的原因所在。再如:當發現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審計單位存在偷稅漏稅情況時,應當充分遵循《稅收徵收管理法》,審計機關並不享有直接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罰的決定,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偷稅、漏稅人員或者單位提出處罰意見或者建議。這一切都歸於審計機關並非是財經、法律的主體,而審計監督又受多種因素影響,基於此種情況下,可依據實際情況賦予審計機關一定的財政監督權。再者,要充分解決好法律、法規、解釋權這三者之間存在或者潛在關係,倘若審計機關用以監督財政部分就欠合理,換一種方法來說,新形勢下只有科學立法,依法審計相關工作才能順利進行,為審計效用最大限度大會出來奠定堅實基礎。
2.加強對審計的監管力度。就我國當前審計現狀來看,形勢不容樂觀。例如:即使發現並查出一特大案件,對與之相關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欠缺必要的懲罰措施,又何談及時處理相關問題。新形勢下可採取如下監管措施,確保各類行業都能夠健康有序發展。例如:針對每個行業成立相關監督管理委員會,但是其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擁有獨立法人地位,是國家直接負責的機構,享有一定的權利。再有,基於原有基礎上加強抽查和檢查力度,我國審計機關部門,要不定期組織必要的人力,對一些重要部門進行抽查和檢查,加大懲處力度,減少甚至避免此類情況再發生,將法律的威懾作用充分發揮出來。最後,需要探索和創新精神,我國審計制度已經運營20餘年,其存在或潛在的問題逐漸顯現出來,新形勢下要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規範各行業會計核算,為實現獨立、客觀、公正審計奠定堅實基礎。
三、結語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發現,新形勢下迫切需要建立一種國家審計機關享有一定司法地位和法律監督權,這樣能夠有效解決現行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而且建立這種新型審計制度既高效、廉潔,還能充分反映國家審計機關的權威性和客觀性,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適應新形勢下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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