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成人高等學校的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成人高等學校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入學與學籍
第一條 按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經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期限到錄取學校報到。凡超過兩週報不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須按招生規定組織複查。經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到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須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學校須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內容包括考生登記表、學籍登記卡、獎勵或處分、畢業鑑定等材料。學籍檔案由學校負責管理,學生畢業或中途退學時,學校應將學籍檔案轉給學生所在單位。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學生必須到校報到註冊。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註冊的,必須請假,否則視為曠課。未經許可逾期四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新生班級的定稱,以入學年份為準。如1996年入學的新生班,簡稱“九六”級。
第五條 成人高等院校一律不招收旁聽生和試讀生。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六條 成人高等學校的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其所學課程及考試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七條 每學期結束,學校應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對學生進行考試或考查。考試科目脫產學習的每一學期一般不少於三門,業餘學習的一般不少於兩門。不考試的課程應進行考查。跨學期的課程,按每學期一門課程記載考試成績。教學計劃中考試科目不得少於全部課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業和實驗報告的必須補做,方能參加本門課程的考試或考查。缺課在四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業***含實驗***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參加本門課程的考試或考查,此門課程須重修。
對於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或專業,其每一學期所設考試科目的數量,可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八條 考試成績實行百分制。學科成績一般以期末考試成績為準。如參考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或平時測驗,可按最多30%記入學科成績。
第九條 考查成績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進行綜合評定,採用“及格”和“不及格”記載成績。
第十條 考試或考查不及格的課程,允許在下學期開學時一週內和畢業前分別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只記“補及格”或“補不及格”字樣。考查課程的補考採用考試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緩考,緩考學生與補考學生一起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凡考試作弊或曠考者,該課程按“不及格”處理,並只給一次補考資格,在成績歸檔時,應註明“作弊”或“曠考”字樣。
第十三條 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如入學前曾通過國家組織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與本專業規定相同的同類專業單科合格證書,可免修所學專業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績作為該科目成績記載,並註明“自考”字樣。
作為第二專業的學生,現專業的某些基礎課程如在一學歷中學過,則此課程可以免修,其原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載,但專業課無論是否在一學歷中學過,均不能免修。
第十四條 學生經過自修,掌握某門或幾門課程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學內容,可向學校提出免修課程申請。經批准後,由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安排免修課程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參考者的一次有效成績記載,成績合格者可以免修。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年進行一次個人總結,班級進行政治思想品德評定,並存入學生學籍檔案。每學年***學期***學校應將脫產班學生政治思想品德情況和考試成績及獎勵與處分情況通知學生所在單位。
第三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六條 成人高等學校的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學,如因某種原因確需轉學者,須符合下述情況之一及其相應要求:
***一***家庭地址變遷,現住址距原學校較遠。可申請轉入地址相對較近的學校,本人須持有現住地派出所開據的相應證明;
***二***因工作調動,現單位距學校較遠。可申請轉入地址相對現單位較近的學校,本人須持有原、現兩單位共同開據的工作調動證明;
***三***因從事的工種改變,為適應工作需要而需改學其它專業,而此專業本校現未開設。本人須持有其單位開據的工種變動證明;
***四***因某種原因,原專業不能開課,希望進入其他學校的相同專業。須由接收校寫出情況說明,並在說明中註明所有接收學生的姓名,作為集體轉學手續;
***五***因招生工作的調劑,造成所錄學校與考生所報學校不符,而該校離家較遠或所錄專業與考生所報專業不符,而學生不願就讀該專業。轉學時須帶上考生檔案。作為轉出學校不應阻止符合本條規定的學生轉出本校。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之一及其相應要求的申請轉學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由轉入學校負責指導學生填寫由市教委印製的《北京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學籍變動審批***備案***表》,一式兩份。經轉出、轉入學校蓋章同意後,由轉入學校將該學生有關學籍材料及轉學表,在本學期的規定時間內***上學期在3月的前兩週, 下學期在10月的前兩週***報市教委成教處批准備案,並編入相應專業相應年級。學生從外省轉入,還需經轉出校所在的省***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於涉及轉專業的轉學,應同時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辦理。
轉學手續要求在本學期內辦理,不受理跨學期的轉學申請。手續的辦理只對校方,不對學生本人。
第十七條 成人高等學校學生一般不得中途轉學其它專業。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確需轉專業者,可作為特殊情況對待,但要以不跨科類且入學考試的科目相同為前提。原專業已學過的課程,不能代替新學專業任何未曾學過的課程。根據所學課程的情況,安排進入新專業相應年級。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只限一次。
本校要求轉專業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定同意後,由學校於當學期報市教委成教處批准備案。
第十八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予考慮其轉學的申請;屬於下列情況***二******三***之一者,可不予考慮其轉專業的申請: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但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四******五***所述情況者,此條無效;
***二***已進入最後學年的學生;
***三***專科學生欲轉入本科。
第四章 休學、退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申請休學。經學校批准後,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並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如存在特殊情況還需延長休學時間者,應由學校於事先寫出申請,報市教委成教處批准。學生在校期間只能休學一次。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勒令其退學或准予退學:
***一***符合本規定“第二、四條”情況者;
***二***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堅持學習或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三***一學期內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但未辦理休學手續者;
***四***違反學校紀律,受到勒令退學處分者;
***五***因病或意外致殘經醫療單位證明確實不能堅持學習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自願退學者。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本人應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編入原來專業相應年級學習。如需轉專業復學者,應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辦理。但對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五章 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二條 成人高等學校學生要嚴格遵守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上課、考試、實習、實驗、畢業設計以及其它集體活動等實行考勤制度。凡未請假或超過假期的,均按曠課處理。平時遲到或早退三次按一次曠課處理,曠課時數累計超過十二學時以上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脫產學習的學生休學或請事假在同一學期內累計超過一週以上,應由學校通知學生所在單位。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對德、智、體等諸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給予表揚或獎勵,並通知學生所在單位。評定標準和獎勵辦法由學校制定。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法亂紀,嚴重違反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處罰辦法由學校制定。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學生一年內有明顯進步的,學校可撤銷處分***原處分應記入本人檔案***,經教育不改的,應開除學籍。
第二十七條 給予學生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須經學校領導稽核批准,並報市教委成教處備案。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自入學之日起,其學籍保留的最長時間為在原規定學習時間的基礎上延長三年。超過此期限者視為無效學籍,不具有驗印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生畢業前,學校應對畢業生進行全面鑑定,認真填寫《畢業生備案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報市教委成教處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由國家教委統一印製並驗印的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發放為一次性,如日後發生畢業證書的遺失或損壞,無論何種原因,不再補發。
對於施行學分制的學校或專業,學校可根據其修學進度准許其至多提前一年畢業或延遲三年畢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姓名。畢業時,畢業證書上填寫的姓名要求與錄取新生登記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否則視為無效證書,不予驗印。
第三十二條 學生畢業前若有一門課程成績***包括畢業設計、畢業論文***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半年後一年內,由本人申請,學校準予再補考一次,補考及格後,換髮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未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中途退學時,學習已滿兩年或學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一半以上者***不包括開除學籍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並出據已結業課程的成績證明。
第三十四條 畢業班的畢業年份定稱,以畢業年份為準。如1996年畢業的班級,簡稱為“九六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校可在本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更加細緻、嚴格的學籍規定,但其中條款不得與本規定的相應條款相違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教委成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原有關規定自本規定實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