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逾期利息案例
不管借錢的人還是被借錢的人,在寫借條或收條時都一定要仔細再仔細,否則少了一些要素,就可能惹來不必要的麻煩。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從柯橋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債務人寫借條時承諾超過還款期將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後只因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債權人催討這筆利息時被拒,雙方為此鬧上了公堂。
借了多少錢該還多少錢,雙方說法不一
今年3月2日,柯橋人王某向劉某借了37萬元現金,並向劉某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載明借款若逾期歸還,王某向劉某支付自還款之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並承擔劉某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
時間已經過去將近半年,劉某想向王某討回這筆借款以及相關利息,但王某卻遲遲不肯還款,劉某無奈只好訴諸法院。劉某要求王某支付37萬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師費和訴訟保全費。但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反駁。
王某承認自己向劉某借過錢,但只收到了30萬元,而且自己在4月8日已經向劉某匯付10萬元,即使借款成立,他也僅欠劉某20萬元。
證據最為關鍵,舉證不力不予認可
在質證中,劉某稱王某確實向他匯款10萬元,但這10萬元是另外的還款,與這37萬元無關。為此,王某則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銀行交易憑證,憑證上顯示這10萬元的用途確實為還款。
在審理中法官認為,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劉某提供了王某於2015年3月2日出具的借條一份。但該借條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日期,且被告不認可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存在一定疑問。不過,王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條、收條真實性的證據,因此他所說實際收到借款30萬元難以採信。
沒有約定還款日,照樣有辦法來算逾期利息
法官在審理中認為,雖然借條未載明借款歸還時間,但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劉某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借條約定的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計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援。
這就是說,從起訴之日起,這張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就有了還款日期,超過起訴日期的時間就是逾期的天數。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自判決生效10日內歸還劉某借款本金27萬元及該款自2015年6月18日***起訴日***起至實際款清日止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時支付劉某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代理費8757元及財產保全擔保費2000元。
法官告訴記者,在現實生活中,借條載明瞭逾期利息又沒有載明還款期的現象很普遍,但這並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藉此免除利息債務。“一般情況下,如果出借人有催討行為,這種行為又有證據證明的,逾期的期限從催討日算起。如果沒有催討日的相關證據,法院會從起訴日來計算逾期的開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