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工期索賠案例
索賠對建築施工企業而言,是再熟悉不過的事情了。它融技術、經濟、管理、法律和公共關係等知識於一體。索賠是施工企業提高專案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也是企業控制工程成本,增加施工收入,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渠道。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武進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於2004年1月15日與常州T機械有限公司簽訂新車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2004年7月16日竣工,工期為160天,工期每拖延一天罰5000元,合同造價748萬元。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完工時間為2005年12月22日,延誤工期523天。2006年11月T機械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工期違約金2615000元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工期問題答辯稱,工期延誤屬實,但延誤的原因在於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以及T機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等,故延誤的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
T機械有限公司則認為,雖然有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等事實,但由於承包人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從未提出過工期順延請求,未按合同規定辦理過任何工期簽證,因此可以認為承包人放棄了增加工期的權利。仲裁庭審理後認為,依據有關法律,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工期順延的請求負有舉證責任,結果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始終拿不出過硬的證據,因此,此案結果不難推測,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篇2:
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了可調整價格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90天,合同總價5000萬元。合同中約定按建標【2003】06號文綜合單價法計價程式計價,其中間接費率為20%,規費費率為5%,取費基數為:人工費與機械費之和。
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瞭如下事件:⑴因地址勘探報告不詳,出現圖紙中未標明的地下障礙物,處理該障礙物導致工作A持續時間延長10天***該工作處於非關鍵線路上且延長時間未超過總時差***,增加人工費2萬元、材料費4萬元、機械費3萬元。⑵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施工單位的供電設施發生火災,使工作C持續時間延長10天***該工作處於非關鍵線路上且延長時間未超過總時差***,增加人工費1.5萬元、其他損失費用5萬元。⑶結構施工階段因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導致施工單位增加人工費4萬元、材料費6萬元、機械費5萬元,工作E持續時間延長30天***該工作處於關鍵線路上***。針對上訴事件,施工單位按程式提出了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篇3:
2010年5月,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川某建司***,將承建的B7住宅樓建築施工工程中的內、外牆塗料施工作業發包給四川省龍泉驛區龍泉鎮書房村4組村民韓某。之後,韓某又將B7住宅樓內、外牆塗料施工作業轉包給瀘州市合江縣先灘鎮中埂村3組村民金某。同時約定,施工所需升降式吊欄及安全帶、安全網由川某建司提供。此後,金某組織肖某等人進行B7住宅樓內、外牆塗料施工。1998年7月3日,由於川某建司提供的升降式吊欄掛鉤脫落,加之肖某未按照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系安全帶,致其從4樓墜地受傷,造成5級傷殘。事故發生後,川某建司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9374.20元。肖某要求川某建司支付工傷補償金等費用不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於仲裁結果,當事人不服,訴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