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借條假簽名的案例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借條打官司的時有發生。借條涉及到經濟糾紛,特別是針對大額借條,簽名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意料之外的損失。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歸還為由,起訴要求處理,並提交了署有乙簽名的借條一份***主文為列印字***。審理中,乙否認借條上的簽名系其本人書寫,遂引發爭議,而應當由誰啟動鑑定程式成為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法律解讀】真借條假簽名由誰申請鑑定

  舉證責任的分配,其實質便是當事人對案件中的何種事實應當主張,從而對該事實主張負擔舉證責任。

  針對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張借款已經歸還,則應就此舉出反證予以證明。但現其只是辯稱原告的證據不具備真實性的情況下,依照前述規則,被告對此並無相應證明義務,而是應由原告對其提供的借條的真實性,在被告不予自認的情況下進行舉證證明。同時,《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雖然並未明確鑑定應由何人申請,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對借條真實性負有證明義務,在被告否認時,原告屬於“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範疇,應當由其提出鑑定申請。而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應當注意的有關問題***二***》第二條將提供有關筆跡的義務加給否認方,由此可看出,相關簽名系否定方簽署的證明責任應由肯定方承擔。因此,本案應由原告承擔證明簽名真偽的舉證責任。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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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

  借條和欠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兩者的訴訟時效沒有區別,都是從其單據註明的還款日期開始2年。如果單據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麼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時間是有區別的。

  對於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之日起中斷,但是債權人如果從借款之日起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

  而對於欠條來說,債權人雖然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也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將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說,借款與欠款如果均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而欠款只有2年。

  因此,當事人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條時一定要寫明是欠條還是借條,在條上還要註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金額大寫、還款時間、簽字、捺指紋、蓋章等基本專案,以免因書寫內容不規範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