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錯借條的案例
借條不是簡單寫幾行字就行了,借條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且能夠作為證據保護當事者的利益。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援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提醒:借條書寫現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
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提醒:借條內容應反覆閱讀,不留歧義。
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提醒:寫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提醒: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後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提醒:將借據遺失一事明確載明。
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提醒:事先明確約定,並記載於借條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