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和借條區別的案例
我們常常分不清欠條和借條的區別,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案例
2011年12月,經原告陸某委託,被告羅某多次代為收取水泥款共計人民幣12萬餘元。因被告收取貨款後未將款項給付原告,後經雙方結算,被告於2012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條》,雙方約定“今經與陸某結清數後欠陸某水泥款共計壹拾貳萬伍仟元整。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玖月底付陸某拾萬元整,如我方如期不付拾萬元整則按肆分利息結算,其餘貳萬伍仟元則於明年4月份付清,如我如期不付則也按肆分利息結算”。因被告未依約定給付款項及利息,原告訴至法院。
【那麼問題來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經原告同意後代其收取貨款,雙方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被告應履行將代收貨款交付原告的合同義務,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將代收的貨款125000元轉交原告,並依法賠償原告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佔用原告的貨款後,經原告催討,被告出具了《欠條》,對下欠款項的還款期限、逾期利率進行了約定,視為雙方確認為借貸關係,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係,被告依法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
【元芳你怎麼看?】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委託合同,是指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委託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委託人。允諾為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至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受託人的義務為:1、依委託人的指示委託事務;2、親自處理委託事務;3、隨時或定期報告受託事務的處理情況;4、因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委託人的義務為:1、支付費用;2、支付報酬;3、賠償受託人損失。本案中,經雙方協商,原告委託被告收取水泥款,被告亦提供了相應的勞務,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因雙方未約定支付報酬,該委託合同應為無償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被告因處理委託事務取得了相應的貨款,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將其交給原告。雖經原告催討,被告出具了《欠條》,但該《欠條》僅是對被告未履行財產轉交義務的事實予以確認,其載明的逾期利率實際亦屬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四百零四條之規定,被告應當將所收取的貨款人民幣 125 000元轉交給原告,並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借條與欠條主要區別
一、定義的區別
1、借條係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給付借款時,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證明存在借貸事實的書面憑證。借條在法律上是一種經過簡化但具有必備條款的借款合同。
2、欠條係指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償還而對債權予以確認的書面憑證。欠條反映了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狀態的確認,但無法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原因。
二、證據效力的區別。
1、因借條是一種簡化的借款合同,能夠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的實際發生,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陳述借款的事實,無需對借條的形成原因進行舉證,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能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2、欠條則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樣性,其本身無法表明債權債務形成的真實原因。欠條持有人不僅需要向法院陳述欠款形成的有關事實,還需要就欠款事實形成的原因向法庭進行舉證。
三、訴訟時效的區別
1、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故,貸款人應當從要求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必要準備時間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但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貸款人應當在借貸事實成立的二十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將喪失勝訴權;
2、沒有約定給付期限的欠條。因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的次日起兩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借條與欠條作為債權憑證,都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但兩者在法律上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即借條能夠證明欠款事實的存在,欠條卻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本案中,被告雖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並約定了還款期限及利率,但雙方之間並不當然形成民間借貸關係,法院應當慎重查明《欠條》形成的原因,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即委託合同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