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借條的糾紛案例
借條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書寫不規範或被偽造、變造常引起一些法律糾紛。因此,當事人正確書寫和使用借條有利於主張自己的權利,避免經濟損失。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希望對您有幫
借條糾紛案例1
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援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借條糾紛案例2
負債字據請核對簽名
李某開了一間磚廠。2007年,張啟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時,向李某要了一批紅磚,總價款是123610元,後來張啟某陸陸續續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張啟某於2007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張結算單,落款的簽名人為“張啟某”。
李某拿著這張結算單,多次找張啟某要錢,張啟某都推脫不給。
張啟某辯稱,結算單上的字跡潦草,簽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籤,因為他名字中間的那個字是“啟”而非“啟”。他只是工程承建方的倉庫保管員。
借條糾紛案例3
自書借條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借條糾紛案例4
利用歧義
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借條糾紛案例5
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
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借條糾紛案例6
借條不寫息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
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糾紛案例7
兩用借條
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
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借條糾紛案例8
以“收”代“借”
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
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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