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付款請求權的時效的規定
票據有很多權利,持票人可以向票據的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但是票據的付款請求權有時效性的,下面是小編整理計算付款請求權的時效的知識,歡迎閱讀。
票據法》第53條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須當日足額付款。且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票據法》對本票、支票的付款時間規定,不同於匯票,本票的最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支票僅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對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支付結算辦法》第57條規定,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10日。
對代理付款,《票據法》規定,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對提示付款日起的始期計算,《票據管理實施方法》第26條規定,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匯票持票人因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的,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對商業匯票,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託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辦理。
票據付款請求權的概念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人是持票人。這裡的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後的被背書人,還有可能匯票、本票中付款後的參加付款人。這裡的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付款請求權票據取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據,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據所賦予的請求付款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1、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
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請求權,包括髮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方式: 發行取得是指權利人依發票人的發票行為即通過票據的交付,實現票據的實際佔有,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善意取得是指票據受讓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票據,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
2、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
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票據處分權的前手,依背書交付受讓或依單純交付轉讓票據而取得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分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指付款請求權由轉讓而取得。至於轉讓的方式,可能是背書,也可能是單純交付。此外,依票據法的特別規定,票據保證人因履行保證債務、參加付款人因承擔付款責任、也均可繼受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也稱民法上的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債權轉讓方式如繼承、公司合併等方式,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繼受取得的付款請求權,不能主張抗辯切斷以及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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