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交易中取得並使用合法有效票據的方法

  票據是按照一定形式製成﹑寫明有付出一定貨幣金額義務的證件,是出納或運送貨物的憑證。在商業交易中,票據是很重要的東西,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票據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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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價取得票據原則

  票據作為付款的一種手段,除非稅收、繼承、贈與情形之外,取得票據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在真實的交易關係中,必須給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對價。拾得的票據、盜竊的票據以及欺詐、脅迫方式獲得的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關係,也沒有付出相應的價值,所以不是對價取得。不是對價取得的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

  二、票據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形式和記載事項必須合法

  1、匯票

  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 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2、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五條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3、支票

  根據票據法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三、取得持票人就是收款人的票據

  票據由出票人簽發,第一個取得票據的就是收款人,這時持票人就是收款人。收款人除審查票據形式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該注意票據記載事項。影響票據記載事項無效的情形,最重要的就是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而且不得更改,更改的無效。票據金額必須大小寫一致,同時記載。大小寫記載不一致的無效。這裡的日期,是指出票日期。如果以上記載事項有瑕疵的票據,應該要求出票人記載完全,否則就有無效的風險。由此可見,空白票據是不能取得的,取得後也是無效的。

  四、取得經過背書的票據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簽章不可取少,而且必須在票據或粘單上籤章,不在票據或粘單上籤章的,不是票據背書。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票據法雖然規定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記載的,持票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裡的持票人,是否是被背書人本人,沒有規定。

  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背書的,背書應該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背書的行為無效。背書轉讓後的受讓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其後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這裡的不承擔保證責任是指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其後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其後手再背書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經過質押的,不得再背書。這一點票據法雖然沒有規定,但根據司法解釋精神,是不得再行背書的。其後手再背書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五、票據的保證責任

  票據保證必須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票據保證是一種連帶保證責任。

  六、票據的承兌

  關於提示承兌的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還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七、票據的付款

  提示付款的期限:***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