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沒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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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才有效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股權額記載於股東名冊。”“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簡單地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權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股權作為一種準確權性質的權能,其歸屬的變動涉及多種主體的利益,股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同理,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股權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股東變更登記的撤銷或再變更方法

  股東變更工商登記行為在行政許可法意義上講,不具有第69條規定的可撤銷性。但是,在公眾的心目中,往往將其與再變更等同,因此股東變更登記的再變更應當按照程式遞交相應的材料:同意再次變更的股東決議或生效判決、股權轉讓協議書、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等。注意,申請變更的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對這種變更申請工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股東決議和生效判決是股東變更登記的實體依據

  股東決議中明確了股東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按照股東決議執行。當然,股東決議應當具備法律要件,除了股東簽名的真實性外,還應當保障議決事項的合法性。涉及股權轉讓的,應當附有股權轉讓協議書。另外,法院生效判決應當是明確判令公司變更股東登記的,而不是確認股東決議效力問題的,同時,如果是一審判決書,應當提供主審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檔案。注意,再變更或者撤銷的法律依據不是行政許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股東訴訟對撤銷或變更股東登記的意義

  1、針對股東變更問題,股東訴訟的種類

  針對股東變更和撤銷等問題,股東可以提起的訴訟包括確認股東決議無效***或撤銷***的訴訟、請求判令公司變更股東工商登記的訴訟。這兩種訴訟屬於不同的性質,對變更股東工商登記的作用截然不同。股東持確認股東決議關於變更股東無效的判決向工商登記機關請求撤銷股東變更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股東持判令公司再次變更股東工商登記的判決請求工商登記機關做出股東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予執行。

  2、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決議無效的意義

  雖然股東不能單憑確認無效的判決直接請求變更工商登記,但是,股東可以據此進一步完成有關請求判令公司變更股東登記的訴訟,繼而得到給付之訴的判決,然後申請登記機關配合執行生效判決。顯然,更為簡潔的做法是,在同一個訴訟中提出兩項請求:一是請求確認股東決議關於股東變更的事項無效;二是請求判令公司變更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