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變更登出手續

辦理機構:企業註冊處 內資企業登記註冊為級別管轄與屬地管轄相結合。

辦理時限:開業(10天)其他30天

申辦手續:(變更)
1、申請報告;
2、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影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
(1)名稱變更: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以及公告;
(2)經營範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專案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3)住所變更: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
(4) 負責人變更: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書;
5、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6、《營業執照》和IC卡.

申辦手續:(登出)
1、申請報告;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影印件;
3、董事會決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5、《營業執照》和IC卡。辦理程式:辦理程式:(開業)受理→稽核→核准→發照辦理程式:(變更)受理→稽核→核准→發照辦理程式:(登出)受理→稽核→准予登出

收費標準及依據:登記註冊費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個人獨資、合夥企業);企業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登記,戶300元,價費字[92]414 外商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為450元變更名稱、住所、法人代表、股東或投資人、企業型別或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等登記事項 各類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戶,100元價費字[92]414 外商獨資企業150元 登出不收費。

辦理依據:
辦理依據:(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釋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釋出)。

辦理依據:(登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釋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