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責任怎麼分配

  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法人公司怎麼承擔責任,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合夥企業怎麼承擔責任的內容,歡迎閱讀。

  合夥企業責任分配

  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權利

  1、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合夥經營,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2、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人在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時,不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而是以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的身份組織實施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與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代理權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雖以企業名義活動,但其權利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並經過一定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法人單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該法人單位的出資者;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則是因其出資行為取得合夥人身份,並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考慮到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合夥,《合夥企業法》同時規定,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由其委託的代表執行。

  3、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監督權利。《合夥企業法》規定,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全體合夥人的共同利益,同時也可以促進合夥事務執行人更加認真謹慎地處理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事務是合夥企業的公共事務,事務的執行情況涉及到每個合夥人的個人利益,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去關心合夥企業的利益。因此,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合夥人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合夥經營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合夥人之間的財產共有關係、共同經營關係、連帶責任關係決定了全體合夥人形成了以實現合夥目的為目標的利益共同體。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利而且有責任關心瞭解合夥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因此,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薄等財務資料,作為了解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有效手段,成為合夥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5、合夥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託的權利。在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由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行為所產生的虧損和責任要由全體合夥人承擔,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上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企業法》規定,由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各合夥人組建合夥企業是為了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夥人自己又從事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勢必影響合夥企業的利益,背離合夥的初衷;同時還可能形成不正當竟爭,使合夥企業處於不利地位,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企業中每一合夥人都是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如果自己與合夥企業交易,就包含了與自己交易,也包含了與別的合夥人交易,而這種交易極易造成損害他人利益。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夥人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夥企業的利益。

  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風險責任

  一、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於“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對“公司”、“企業”,統一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裡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幾類常見的單位犯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

  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妝品等。在這類單位犯罪中,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刑罰最重至死刑。由於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氾濫,食品犯罪是目前打擊的重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文華作為單位負責人被處無期徒刑。

  ***二***走私類犯罪***集中規定在刑法第151條至第153條***

  這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等。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較常見。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164條***等罪名。一般來說,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打個比方,收受一個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1萬元,在這個物價高企的時代,可能幾張購物卡、加油卡就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發生機率較高,特別是在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