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證程式的公證書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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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公證程式的公證書是可以撤銷的

  辦理公證一般程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委託、宣告、贈與、遺囑扶養協議、遺囑、收養等與公民人身有密切關係的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申請公證的事項、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義的,公證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舉證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接受申請人的委託,調查取證。

  3、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證。疑難複雜、申請人舉證不足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證事項,出證期限最長不得超60日。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工作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公證的情況

  ***一***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

  ***二***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事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辦理公證:

  ***一***因申請人的原因致使公證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出證;

  ***二***公證文書生效前,申請人撤回公證申請;

  ***三***申請人死亡或者申請公證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繼續辦理已無意義。

  6、公證機構負責公證審批的人員批准公證文書的日期為出證日期。公證文書自出證之日起生效。

  7、公證文書由申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到公證機構領取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機構郵寄送達。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領取公證文書,應當在公證文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以郵寄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8、公證機構發現出具的公證文書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予以撤銷。

  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責成公證機構撤銷,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9、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公證文書的,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

  10、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證申請、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文書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文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1、證明法律行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如訂立合同、招標、拍賣、收養、贈與等。法律行為的公證必須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和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而這些有法律意義的文書都能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證據。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等。只要文書的內容不與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公證機關都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公證,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是指法律上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或民事權利的實現有一定影響作用的各種客觀事實。如證明出生、死亡等事實;證明意外事故,如空難事故,海損事故,風雹、洪澇災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實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會事件***和行為兩類,但並非所有的事件和行為都是法律實事。只有當法律規定把某種事實同一定的法律後果聯絡起來的時候,即產生、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時,這種事實才被認為是法律事實,才具有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