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期限是怎樣的
債務訴訟中已經做出了判決,但是還是有當事人不還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呢的內容,歡迎閱讀。
強制執行公證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公證程式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強制執行公證的概念
以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承諾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無需經過法院訴訟程式直接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公證機構可對雙方所簽訂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持強制執行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護債權。
強制執行公證的程式
1、申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當事人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向公證機構提出。涉及第三人擔保的債權文書,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反擔保人,下同***承諾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擔保人應當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2、申請強制執行證書:
***1***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2***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 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
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聯合通知》第七條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