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裝置管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加強煤礦機電裝置管理,提高裝置完好率、使用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煤礦機電裝置管理條例
一、機電裝置的管理組織機構:
***一***組織機構
***1***礦成立機電裝置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經營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付組長:機電副總 安全副總
成 員: 機電科長 裝置維修主任 通風區長 運輸區長 排程所長 安全科長 材料科長 選煤廠長 勞財科長
***2***下設機電裝置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機電科
辦公室主任:機電科長***兼***
二、裝置管理責任範圍
***一***機電裝置的範圍界定:
***1***機電科範圍:礦有大型固定裝置、普採裝置。
***2***裝置維修中心範圍:綜採裝置及主要零配件、裝置維修、加工。
***二***機電科裝置管理職責
***1***負責界定範圍內的機電裝置的全面管理,詳細掌握機電裝置的使用、備用、修理、報廢等狀況,統一調配機電裝置的使用及補充。
***2***負責界定範圍內的機電裝置動、靜態的管理,包括機電裝置領發、建帳、編號、保管、選型、驗收、鑑定、交接、計劃編制、報廢全過程的綜合管理。
***3***加強各級、各部門及外協單位之間的協調與溝通,使裝置管理規範化。
***4***掌握全礦裝置的執行狀態,負責採煤、掘進工作面的裝置選型,現場檢查監督。決定各種裝置的報廢及大、中、小修。
***5***對裝置供應要及時,效能良好,提高機電裝置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待修率,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6***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提出機電運輸裝置的技術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長期規劃,報礦和公司批准。
***7***對國家規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裝置及安全保護、技術性能無法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裝置要統計造冊上報礦、集團公司。
***8***負責組織每月兩次的全礦機電裝置完好檢查,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全礦機電裝置管理專業會議,通報當月各單位機電裝置管理情況,機電裝置完好情況,分析各單位裝置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管理不善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裝置組管理職責
***1***在機電科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全礦的機電裝置管理工作。
***2***裝置組按規定對裝置統一分類編號、實行微機管理。建立健全裝置臺帳及管理牌板,做到“帳、卡、物、牌”四對口。每季與財務核對一次裝置固定資產賬,保證裝置固定資產的真實、準確。
***3***裝置倉庫要將裝置分類排放整齊,認真保養,,標誌醒目。按礦井質量標準化要求實行正規化管理,裝置管理員要提高責任心,保持庫房清潔,裝置完好。按礦井質量標準化要求實行正規化管理
***4***重要的機械裝置和各種電氣裝置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風吹雨打,降低裝置效能,損壞裝置。
***5***掌握各種裝置的名稱、規格、效能、用途,保管、保養常識,做到收發手續單據齊全,領發提運及時。
***6***常用或威脅礦井安全的機電裝置,機電科必須保證足夠的備用,並保持完好狀態。
***7***裝置的出礦修理必須有機電副礦長和礦長簽字,報集團公司供應處簽定修理合同,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8***嚴格執行裝置入庫檢查制度,新裝置入庫必須“三證”齊全,按照裝箱單的明細一一清點。凡“三證”不齊,質量不合格的裝置有權拒收,裝置的隨機資料要妥善保管歸檔。
***9***裝置管理組要對全礦裝置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到人,要加強對使用現場裝置的追蹤管理,隨時掌握裝置使用動態。裝置管理人員每星期對現場裝置巡檢不得低於二次,掌握井下裝置的使用、備用、運轉情況,待修裝置及時通知升井,每次下井要將檢查地點、內容、發現問題及時記錄,上井後及時與相關單位聯絡。
***10***裝置管理員對現場發現的野蠻裝卸和野蠻使用裝置的單位和個人,要敢於批評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向分管領導彙報並給予處罰。
***11***認真編制月度《裝置統計月報表》、《裝置增減統計報表》、《裝置完好檢查報表》,每月30日前報礦機電礦長及集團公司機電處。
***四***裝置維修中心管理職責
***1***負責全礦機電運輸裝置的進廠修理、改制、組裝以及非標準工具、配件、設施的加工。
***2***負責綜採、綜掘裝置地面組裝除錯、解體、專用車輛、特殊專用工具的管理。
***3***特殊情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到現場協助使用單位進行裝置搶修。
***4***負責大型裝置和重要生產裝置的安裝和拆除工作。
***五***排程所的管理職責
? ***1***負責組織機電影響事故的追查處理。
***2***負責組織井下機電裝置安裝、拆除、驗收、移交工作。
三、裝置管理制度
***一*** 裝置的領用發放
***1***各機電運輸裝置的使用、安裝、管理單位要設定專職或兼職裝置管理員名單報機電科建檔,裝置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裝置的領取、交接驗收工作,其它人員不得參與。
***2***機電科編制統一的《機電裝置領用手冊》,各單位裝置管理員在領取送交裝置時,隨時攜帶辦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3***新的採掘工作面安裝所需裝置,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審批後的《作業規程》或經過電管組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裝置組申請,裝置組按要求積極協調準備。
***4***正常生產的所需裝置,使用單位可憑電管組審批的《井下電氣裝置搭火申請單》到裝置庫領取裝置。
***5***採、掘工作面及其它區域性排水,地測科應提前10天提供正常湧水量和最大湧水量,垂高、斜長,以及蓄水池的幾何尺寸,機電科及
時對排水裝置進行合理選型、積極協調準備裝置。
***6***使用單位在領取裝置時與裝置組的管理人員共同驗收,不完好的裝置或失爆的電氣失爆不得發放,對發放的不合格裝置,使用單位可以拒領。
***7***生產單位不得直接從裝置維修中心機廠領取修復的裝置,如生產急需領取,須經裝置組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後,並辦理裝置領用手續。
***8***夜間因井下生產需要安裝或更換裝置時,單位可憑值班礦領導
簽字的批條到裝置庫領取,但第二天必須到裝置組補辦正規領用手
續。
***9***井下不得私自倒裝裝置使用,如不需升井直接在井下轉運使用裝置時,須經裝置組同意,並辦理移交手續。
***二***裝置的安裝拆除與驗收移交
***1***機電裝置入井前,領用單位要到機電科辦理《機電裝置入井單》,運輸區井口把鉤工憑單放行,無《機電裝置入井單》者,井口把鉤工有權拒絕裝罐。
***2***井下采掘工作面機電裝置安裝前,排程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安裝現場進行驗收,具備安裝條件後才能安裝施工。
***3***井下機電裝置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提出申請,排程所組織機電科、安監處、技術科、材料科、使用單位等到現場共同驗收,機電科裝置組負責辦理驗收單和裝置移交手續。
***4***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執行的裝置拆除前,排程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現場進行裝置移交驗收,並辦理移交手續。正常生產增減的裝置由裝置組直接下達《業務聯絡書》限定升井時間,跟蹤管理。
***5***井下機電裝置的安裝拆除,排程所要根據井下生產需要及安裝拆除工程量規定時間給予考核,並做好安裝拆除中的各項協調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機電科跟蹤落實。
***6***因故停止作業的掘進工作面,在三個月內不能夠復工的,其所有裝置必須拆除升井入庫。
***7***技術含量較高的新裝置在安裝使用前,由機電科通知公司供應處聯絡生產廠家來礦進行現場指導安裝和技術培訓。
***8***鍋爐、壓力容器、行車等特種裝置及大型固定設裝置的安裝由公司招標辦招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9***大型機電裝置的運輸、安裝、拆除、檢修,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並嚴格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臺裝置拆除升井後,在裝置組指定的地方卸車直接入庫,由拆除單位裝置管理員負責到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
***11***不完好的裝置拆除升井後,交到維修中心機廠待修,由拆除單位裝置管理員負責到裝置組辦理移交手續後,再由裝置組與機廠裝置管理員辦理移交手續。
***12***對進入裝置維修中心的待修裝置,裝置組要會同裝置維修中心、移交單位對移交的裝置進行驗收鑑定。並將缺損的零部件進行登記進行處罰。回收的裝置必須是零部件完整,膠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的中間部分***膠帶、中間架、大小託混、鏈條、刮板、溜槽等***不得少於安裝數量的95%。
***三***裝置的新增、拆套、淘汰、報廢
***1*** 根據井下生產需要新增加的採掘機電運輸裝置,裝置組要提前三個月編制裝置新增計劃,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供應處購置。
***2***新裝置的投入,原則上選用本礦正在使用質量較好的產品,報公司招標採購。統一廠家統一型號,避免一種產品多種型號或一種產品多種生產廠家,大型重要裝置的採購要與生產廠家首先簽訂技術協議後方可簽訂商務合同。
***3***庫存或備用裝置嚴禁拆套使用,確實因安全生產需要拆套的,必須經機電副礦長簽字同意,並且在30天之內由拆套單位還原配套,具體由機電科裝置組負責督促恢復。
***4***凡符合報廢條件和國家明文強制要求的報廢及淘汰裝置,由機電科統計造冊,礦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勞財科、材料科、裝置維修中心等部門現場鑑定後,填寫《裝置報廢申報表》經機電副礦長、礦長稽核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四***大型固定裝置的執行和檢修
***1***機電科要建立大型固定裝置管理檔案,認真填寫,妥善儲存,以備查閱。
***2***機電科要編制大型固定裝置及主要生產裝置的日、周、月、季、年檢的檢修制度,並認真監督班組落實執行,認真填寫檢修記錄。
***3***主、副井提升系統及主要生產裝置的日檢修時間,每天不得少
於2小時。
***4***主扇風機每月至少換車一次,進行輪換檢修。備用風機必須保證完好狀態。反風設施必須完好齊全,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主扇風機因故單機執行,必須制定單機執行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電裝置必須做到有工作、備用、檢修的,水泵應定期輪換使用,檢修和大修。每臺水泵的連續執行時間不得超
過24小時。每年雨季前必須把上述裝置全面檢修一遍,把工作和備用泵全部開啟,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各種引數認真記錄備查。
***6***壓風機及其配電、冷卻裝置,應定時、定期輪換使用、檢修、大修,每臺壓風機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風包及濾風器每三個月清理一次,並認真記錄備查。
***7***大型固定裝置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進行定期試驗。做到動作準確,靈敏可靠。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檢修。試驗報告要妥善保管備查。
***8***大型固定裝置的技術性能測定,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按期進行,對測試報告中提出的問題
要認真分析,落實整改。暫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應的措施,確保裝置安全執行,測試報告要妥善儲存備查。
***9***6kv及以上的供電系統裝置,要按照《電氣裝置試驗規範》的要求,定期進行電氣裝置的預防性試驗及繼電保護整定校驗。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試驗報告要妥善儲存備查。
***五***裝置的質量標準化檢查
***1***礦每月組織一次礦井機電質量標準化檢查一次,並對照安徽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打分,召開會議通報檢查結果。
***2***機電科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機電裝置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說明檢查的地點、檢查人、存在問題,並落實單位整改。
***3***機電科、運輸區、選煤廠每月組織本單位班隊長以上幹部進行對所管轄的所有機電裝置不少於二次自查,做好記錄,提出整改意見,以備礦查。
四、裝置的修理制度
***一***裝置的小修
***1***機電裝置的小修由使用管理單位自己在現場進行。
***2***在現場不能修復的裝置由使用管理單位拆除更換,舊裝置升井交機電科裝置組安排修理。
***二***裝置的中、大修
***1***需要進裝置維修中心機廠修理的裝置由機電科裝置組安排,向裝置維修中心下達《裝置修理委託書》。規定其修理內容、修理時間。
***2***機廠對於待修裝置要按有關質量和完好標準進行檢修,不得野蠻拆裝,大型裝置要留有修理技術引數。檢修完畢後,機廠首先按質量標準進行自檢並要進行試運轉。修理合格後的裝置轉入機電科裝置庫,由裝置組驗收入庫管理,並辦理移交手續。
***3***電氣裝置修復後,要進行電氣檢測試驗,還要通電動作試驗,合格後才能出廠。防爆電器裝置還要按照防爆要求進行檢測,合格後貼防爆合格證,無證不得下井使用。
***4***機廠要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修理的裝置要承包到人,責任人要對修理的質量負全責,建立修理臺帳。在修理中使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對因修理質量問題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責任人,要認真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裝置修理過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裝裝置,如因缺少備件使裝置修復困難,井下生產又急需裝置確需拼裝的,必須經裝置組現場鑑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機電副礦長組織相關單位對裝置維修中心當月修理的裝置及加工的配件、生產物資、安全設施等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考核,凡沒有經過質量驗收直接發放或經質量驗收不合格沒有辦理驗收手續的,不予結算考核及計算產值。
***7***使用單位到裝置維修中心加工配件、支護材料、安全設施等,必須有報告和圖紙,說明加工的數量、規格、技術要求等,領取要有單據。
***三***裝置的外委大修
***1***對於進入裝置維修中心修理的裝置,因技術、材料等問題不能自修的,由裝置維修中心提出,機電科申請,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科、材料科、裝置維修中心共同鑑定簽署意見,經礦長批准,報集團公司招標辦委託外委修理。
***2***外委修理的裝置進礦後,要經過機電科質量和數量的驗收,填寫裝置大修理竣工驗收單、驗收合格後方可簽字入庫。
***3***機電科應建立外委裝置修理臺帳,記錄每臺外出裝置修理的名稱、規格型號、修理次數、修理時間、修理單位。發現外委修理出現質量問題且造成後果的,應追究修理單位的相關責任,拒付修理費用。
五、獎罰制度
***一***裝置沒有實行包乾到人,掛牌留名。檢查中發現一臺裝置缺責任牌的,罰責任人50元。
***二***備用裝置沒有上臺上架,掛“備用牌”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三***裝置管理員負責的裝置“帳、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處罰責任人100元,對管理責任心強,每月檢查“四對口”相符,裝置報表齊全、準確的獎勵責任人100元。
***四***新裝置入庫“三證”不齊全或質量不合格的,查到一處罰裝置組500元。
***五***因野蠻裝卸造成裝置損壞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100元。
***六***對違章操作、野蠻使用裝置造的成裝置故障的,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七***沒有辦理裝置領用手續而下井使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八***未經審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裝裝置使用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九***沒有《機電裝置入井單》下井的裝置,發現一次罰運輸區100元。
***十***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裝置沒有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按規定時間及時升井並辦理完交接手續的獎勵該單位100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裝置,缺損的零部件要按原值進行賠償。
六、其它
***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牴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規定》解釋權屬界溝礦機電裝置管理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