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欠條區別

  很多稍懂一點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別人跟我們借了錢,我們一定要讓對方寫一張借條,並且,要避免把借條寫成欠條,那麼,是不是說,欠條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呢?兩者之間到底有什麼樣的區別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係。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

  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1、欠條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物品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寫欠條時早已存在,寫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欠條則沒有。在寫借條時,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借用人,為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

  2、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形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延伸閱讀

  借條與欠條的例子與法律規定:

  舉個簡單例子。b向a借了3萬元,b寫了一個欠條給a,未約定還期,兩年之後,若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基本會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之日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之後再主張,自然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若當初b給a寫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

  但《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兩年後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援。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也就是說,借條的訴訟有效期是從你向對方主張權利開始的,而欠條,則是在寫欠條的那一刻開始的,從法律上來講,我們的訴訟有效期為兩年,同樣是一條借條和一張欠條,如果你在兩年之後才向對方主張權利的話,借條依然可以成為有效證據,而欠條則已過了訴訟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