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

  關於融資的合同有這兩者,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這兩者是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給你詳細講一講。

  一、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特徵上的區別

  借貸合同的主要特徵:

  1,借款合同的標的只限於貨幣,其他財產不能作為該合同的標的。借貸款的利率是由國家統一規定的,是法定利率;

  2,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貨幣的實際轉移不是合同成立的條件;

  3,貨款方有權對借款方進行檢查監督;

  4,借款合同的主體是特定。借款合同中的貨款方,只能是經國家批准的國家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信用合作社;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特徵:

  1,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從裝置的製造商或銷售商處選擇裝置;

  2,由出租人應承租人要求購買其所需的裝置;

  3,在租賃期內,由出租人保留裝置的所有權;

  4,承租人在按時會租金並遵守其它租賃條件的情況下,在租賃的全部期間內對裝置享有獨佔使用的權利;

  5,租賃期間出租人用收取的租金補償其資本支出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以及其他的開支,並獲得利潤;

  6,由於裝置是在承租人的請求下,由出租人購進的,是否合用和符合其他條件全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不負擔保責任;

  7,承租人負責裝置的維修和保養;

  8,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有權對租賃物的處理方法,退回,續租或者留購。

  二、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法律關係上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單純的資金借貸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資金融通表現形式為出租裝置,承租人直接獲得的是裝置使用權而不是貸款。

  由於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人融通資金,支付貸款,其權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裝置所有權。

  所以就國內融資租賃而言,一項事融資租賃活動,最主要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他們之間所簽訂的融資合同中,供貨人是指定的,購買人名義上可以是出租人,也可以是承租人,還可以是代理商。

  而借貸合同的關係比較單一,表現在標的物只能是純粹的貨幣,其他財產不能做為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借款合的貸款人只能是經國家批准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與信用合作社。後果也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區別。

  三、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1 、兩者本質差別是處分權,即最終所有權從理論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由兩者本質差別所導致的幾點不同。

  3.租賃合同是非所有權合同。

  4.標的物不完全相同。

  5.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完全相同。

  四、租賃合同與分期付款合同的區別

  1.非信貸型分期付款購買純屬買賣行為。

  2.信貸型的分期付款購買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仍在於所有權的轉讓與否。

  五、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

  1.兩者標的物不同。

  2.標的物的性質不同--非消費性與消費性。

  3.雙方當事人權力、義務不同。

  4.合同內容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