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老年人犯罪的死刑適用***2***

  三、我國刑法應限制對老年人犯罪適用死刑

  鑑於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有必要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社會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並在刑事法律中得到體現。我們建議,今後在修改刑法時,可考慮在刑法典總則或者在單行刑法、附屬刑法中對老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以及處罰原則作出特別規定,對老年犯罪人限制適用死刑,以更好地保護老年人,更為有效地預防老年人犯罪。我們認為這樣做的主要原因在於:

  ***1***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

  有人認為規定適用死刑的主體的年齡上限是不公平的,這違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平等是一個有多重含義的概念,在實際生活中,法律上的權利平等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法律也只能更多實現形式平等而承認實際的不平等。但是在法律上承認實際的不平等本身就體現出了新的平等,同時這也是正義的必然要求。

  因為正義是平等的內在要求,不符合正義的平等是不可能存在的。法律的任務並不是機械化一地要求人人平等以體現公平正義,對某些特殊的主體予以一些法律上的特別救濟,更能克服這種形式上的正義所存在的缺陷而接近實質上的正義。而實質正義的體現也是實質平等的反映。老年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畢竟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要弱。

  當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低下時,其反映出的主觀惡性就小,因而社會危害性就相對較小,應考慮從寬處罰。當然,對於違反刑事法律規範,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老年犯來說,其行為往往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理所當然要對其定罪量刑。

  ***2***合乎刑罰的目的

  古典刑事法學思想家貝卡里亞曾指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己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也就是說,刑罰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犯罪,內容一般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威懾、儆戒潛在的犯罪者,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懲罰改造犯罪分子,預防他們重新犯罪。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較差,無須以消滅其肉體來達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

  如對老年人處以死刑,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與我們長期以來所受到的傳統教育而形成的價值取向相背離,這非但不能有效地儆戒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不能有利於刑罰適用的報應目的的實現,反而讓人們覺得刑罰過於殘酷,使刑法無法獲得普通民眾的認同,甚至對刑法產生反感、牴觸和對立情緒。

  ***3***是出於對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考慮

  生理上,老年人由於機體衰老及腦功能的衰退,各項生理功能及身體狀況減退,反應能力差,活動能力遲鈍。心理上,外部的不良因素常常會造成老年人的孤獨與寂寞,個人經濟狀況和社會地位也會促使他們的價值觀發生改變。喪失活動能力和身體功能的衰退可能造成抑鬱和顯著的多疑。

  由於老年人適應新事物的能力下降,可塑性大大減退,固執任性,敏感多疑,容易對一些意外產生過激反應,極易促發或誘發精神疾患,進而發生系列的暴力行為。

  據國外學者統計,老年人實施犯罪,多與其身體、心理和社會生活方面出現的衰老過程有關:10%的老人實施犯罪是因為患上腦組織、感情情緒和性格衰退綜合症而造成的;40%是因為心理上無法承受孤獨感和失落感,在心理衰退過程的作用下實施的;50%與其社會生活衰退過程、離群索居有關。

  同時,老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當他們觸犯刑律時,人們對他們的同情往往大於憤恨,對他們採用死刑的方式來懲處容易使人們心靈中本已不多的寬容變得麻木不仁。

  ***4***與我國國情相符

  之所以要限制對老年犯適用死刑,我們認為除了上述理由外,還有一箇中國國情的問題。因為我們解決死刑適用主體是否應該有上限的問題總是要立足於中國的實際和特有的情況,我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眾多和老齡化速度快的國家,預計到2010年我國老齡人口將佔總人口的百分之五,並且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壽命也會越來越長。

  這麼龐大的老齡人口按照犯罪學犯罪率的理論來推算,老年人犯罪的數量不會太少如果我們無視社會事實堅持現行刑法的規定,那麼很多年老的人都可能被處以死刑,這的確是很值得思考的問題。

  另外,我國也是處於限制死刑到完全廢除死刑過渡期的國家之一,但由於受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特有的刑法文化,人們的死刑觀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中國完全廢除死刑也不是在一個較短時期內能完成的。因此,在這一過渡期內通過規定死刑適用主體的年齡上限的確是一條限制死刑的較好出路。

  4、結論

  以上我們從不同角度對刑法中是否應當為死刑適用的主體設定一個年齡上限進行的審視,從而得出無論從上述哪個角度看,對老年人限制適用死刑是必要的,也是符合中國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的。我國規定死刑適用主體的年齡上限和適用條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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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與死緩的區別

  中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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