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流程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第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是流程是怎樣的。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於,希望你們喜歡!
根據中國有關規定,為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政府部門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就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佈局結構、規劃標準、各項工程系統的規劃等重大問題提出原則意見,再據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資料調查
城市總體規劃需要蒐集、調查的主要基礎資料有:
1、城市自然條件和歷史資料。如地形、氣象、水文、地質、地震、城市歷史沿革等資料。
2、技術經濟資料。如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等資料;城市人口資料,土地利用情況;工礦企業、對外交通運輸、文化、教育、科學研究、衛生、金融、商業服務業等部門的現狀和發展資料。
3、城市現有建築物和工程設施、園林綠地、名勝古蹟等資料。
4、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如環境監測成果,廢氣、廢水、廢渣、城市垃圾等及其他影響環境的因素***放射性汙染、噪聲、振動等***,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等。
方案比較
在研究論證城市發展依據和選用適宜的各項城市規劃定額指標的基礎上,從城市與區域的有機聯絡、城市幹道系統和空間佈局的協調合理等方面著手,結合工程系統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因素,對城市總體佈局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以便就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作出綜合評價,選擇符合實際條件的較優方案。
徵詢意見
規劃編制過程中,可採取調查會、展覽會、評議會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作為抉擇的參考。
審批
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在上報審批之前,必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直轄市的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市轄的縣城、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如確需修改,應報請原審批機關同意。
城市總體規劃的原則
城市總體規劃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組織城市各建設專案,採取適當的城市佈局結構,並落實在土地的劃分上;要妥善處理中心城市與周圍地區及城鎮、生產與生活、區域性與整體、新建與改建、當前與長遠、平時與戰時、需要與可能等關係,使城市建設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步驟、內容相協調,取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要注意城市景觀的佈局,體現城市特色。發展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科學規劃
加強高新區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主體功能區以及產業佈局規劃的充分銜接,既要高起點、高標準制訂發展規劃,又要嚴格按照規劃建設發展。
聚集發展
推動高新產業、優勢企業和優勢資源向高新區集中,充分發揮區位、資源、產業等優勢,把握市場需求,推動同業集聚和產業協作,實現區內產業錯位發展,積極發展關聯性強,集約水平高的產業叢集和特色鮮明的區域產業品牌。
創新發展
探索建立政府主導、業主開發、政企共建、專案先行的有效執行模式。支援高新區建立區域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孵化器,搭建產學研聯合創新平臺,形成技術創新強勢聚集區。
可持續發展
充分發揮高新區產業集聚、集約發展功能,切實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有效整合產業鏈,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發展迴圈經濟,紮實推進節能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