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自行車是如何走上成功的

  鳳凰自行車是一款著名品牌的自行車。該品牌自行車產品暢銷全中國,行銷歐美、日本、東南亞和非洲等多個國家和地區。鳳凰遍佈於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營銷網路,正在為市場提供著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務。下面一起看下?

  品牌故事

  1958年,上海267家小廠合併,組建成了上海自行車三廠,也就是鳳凰自行車廠的前身。幾季之後,鳳凰自行車成了家喻戶曉的自行車名牌,一時供不應求。成立之初,鳳凰自行車是一支蓬勃發展的生力軍,在全國有限的幾家自行車廠中,一直處於領先地位。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車供應緊張。1962年直至1986年,自行車***主要是上海產“鳳凰”、“永久”,天津產“飛鴿”***實行憑票供應。1962至1963年之間,“鳳凰”、“飛鴿”和“永久”的標價高達每輛650元。

  七十年代,大街小巷,“鳳凰”牌自行車隨處可見。在商店裡,鳳凰自行車總是被放在最顯眼的位置,成為消費者購買自行車的首選。“鳳凰”被人們視為吉祥和高貴的象徵,甚至成為姑娘出嫁時一份很有“面子”的嫁妝。九十年代初,國內出口的自行車有三分之一都是鳳凰自行車。

  1992年,上海鳳凰自行車公司成立。一年後鳳凰自行車公司整體改制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在境內公開發行A、B股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年,鳳凰的年生產量躍過了500萬輛大關,達到523萬輛,同時公司實行“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經營戰略,除主營自行車外,還開始經營工程塑料、酒店業、國際貿易等產業,形勢一片大好。

  自從進入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國的自行車零部件生產廠及整車廠數量猛增,自行車市場已經從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自行車生產進入了一個飽和期。面對這樣的情況,鳳凰自行車廠做的不是增強自身的競爭力,而是通過逐步收回品牌使用權的方式,想使自己逃離數量競爭。然而,事與願違,經過多年的聯營,那些小型製造商都具備了相當的生產能力,在脫離鳳凰之後,紛紛成立自己的品牌,與鳳凰展開激烈的競爭,同時還把鳳凰拖入了低價競爭的泥潭,使其無暇顧及開發新產品、新市場。

  與此同時,臺資和外資自行車公司抓住這個混亂的局面,打入了大陸市場。1992年,全球自行車生產及行銷最具規模的公司之一臺灣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鳳凰合資成立上海巨鳳自行車公司,同時“巨大”還在江蘇崑山獨資設立捷安特***中國***有限公司。捷安特等外來品牌一開始就避開了低價競爭的老路,將產品定位於中高檔,不僅保留了足夠的盈利空間,也擠壓了鳳凰自行車等老品牌的生存空間。

  2005年底,鳳凰自行車的控股股東上海輕工控股集團公司將其所持的13053.9645萬股公司國家股***佔總股本的36.92%***無償劃撥給上海市金山區國資委,由國資委負責處理這些資產。金山區國資委有意使鳳凰轉型成為房地產公司,2006年六月,鳳凰建設投資1億元與上海石化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合資成立了上海金山海洋風情商街開發有限公司。2006年11月,公司投資1000萬元設立了上海鳳凰自行車有限公司,將主營業務自行車、電動車銷售生產裝入這家新公司.

  2010年,上海鳳凰引入民營資本,進行體制改革。建成集自行車、電動車、童車以及輪椅車等產品生產研發銷售為一體的大型兩輪車製造企業。在上海、天津以及江蘇三地建立生產製造基地,擁有50條生產製造流水線,佔地面積800餘畝,兩輪車產品年產能600萬輛,其中自行車350萬輛,電動自行車150萬輛、輪椅車50萬輛、童車50萬輛。

  上海鳳凰自行車是中國馳名商標,已在世界上94個國家註冊商標。鳳凰牌自行車年出口5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包括國、日本、東西非、東南亞、中東及南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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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凰商標侵權案

  不少 “老上海”都記得結婚“三大件”之一的鳳凰牌自行車。沒想到,這一上海人心目中的代表性品牌如今竟鬧出了 “雙胞胎”,更沒想到的是原被告雙方還曾是“一家門”。

  日前,楊浦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自家人鬧出“雙胞胎”品牌的案件。法院未當庭宣判,原被告雙方均表示願意調解。兩“鳳凰”原是“一家門”

  在上海市民中享有很高知名度的“鳳凰牌”商標系金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並獨佔許可給了上海鳳凰自行車有限公司使用。

  然而近年來,市場上卻出現了車身標有 “鳳凰車件”、“上海鳳凰車件”字樣的自行車和電動車,其生產廠家是上海鳳凰車件有限公司。

  對此,金山開發公司和鳳凰自行車公司一紙訴狀將鳳凰車件公司告上法庭,訴其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

  然而與一般“山寨品牌”傍名牌不同,此案中的原被告其實曾是地地道道的“一家門”。 原來,被告改制設立前曾是原告下屬的零件生產廠,而原告金山開發公司的前身曾是鳳凰車件公司的控股股東。

  雙方曾協議使用“鳳凰”

  法庭上,原告認為被告曾是自己的零件生產商,本沒有競爭關係,但2006年底被告也開始生產整車了,並在顯要位置使用“鳳凰”名稱,造成消費者認為被告與原告存在某種關係,搶佔了原告應有的市場份額和優勢。

  但被告卻表示,2003年股權轉讓協議上,並沒有約定必須更名,且當時是否更名的決定權在金山開發建設公司手中,因此他們認為既然沒有更名,就是“各方同意保留沿用企業名稱”。

  在法庭上,雙方均表示還曾就“鳳凰”的使用問題在2008年12月18日簽訂了協議書。但對此鳳凰車件公司卻認為,2008年之前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名稱,後雙方簽訂使用協議,被告使用被告單位全稱。對舊標示產品,被告的義務是清理,而清理的級別是總經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