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保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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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年

  法律對商標權的保護有一定的期限,如果過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續展,則該權利自行終止。我國商標法第23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算。另外該法對續展也作了規定,商標法第24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

  我國商標法以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為保護物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是區別和判斷侵權與否的一條重要界限。“核准註冊的商標”是指經商標局註冊的可視性標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經商標局核准在案的具體商品。註冊商標所有人無權任意改變商標的組成要素,也無權任意擴大商標的使用範圍。對於不涉及商標權保護範圍的使用行為,則不作為侵權行為追究。

  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

  1、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標。

  2、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物件、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絡的商品。

  3、商品與服務存在特定聯絡,如果使用相同或者的似的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是同一商標註冊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當認定為類似。

  商標保護的方式有哪些?

  商標保護是通過商標註冊,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及商標使用人受到保護。

  商標保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經濟偵查部門主動行使權力對主管轄區內發生的假冒註冊商標、商標侵權案件進行依法查處,另一種是由企業、個人向上述兩個權力部門舉報商標違法、犯罪行為或由相關商標使用權人向法院起訴商標侵權。

  未註冊馳名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

  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可追溯到《巴黎公約》第 6 條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中,對具備了馳名商標條件的未註冊商標,認定其為馳名商標並提供法律保護,是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的最低要求。TRIPS 協議繼承和發展了《巴黎公約》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其16條第2款進一步確定了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範圍:“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因此,將具備了馳名商標條件的未註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加以保護,這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 5 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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