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

  是指什麼呢?商標保護有哪些原則?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一般分為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兩種。

  相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與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註冊或使用,《巴黎公約》採取的即是相對保護主義原則;絕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與馳名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註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TRIPS協議採取的即是絕對保護主義原則***但實際上這種絕對保護也是有條件的,即只有當使用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的商標容易暗示與馳名商標存在某種聯絡,從而使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我國商標法兼採兩種原則即混合原則,即對於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採取相對保護主義原則,對於已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採取絕對主義保護原則。這種做法既考慮並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也兼顧了國際公約。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雖然採取的是混合保護原則,但從實際情況看更傾向於絕對保護主義原則。首先,在我國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絕大部分已經在中國獲得註冊,而且註冊範圍比較廣泛,未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標法修改以前,商標註冊和管理部門對國外馳名商標實際上已經給予相對擴大的保護,對於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的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駁回註冊申請,對於已經實際使用的,執法部門也援引有關法律予以保護;再次,雖然我國目前行政途徑認定的馳名商標只是國內的沒有國外的,但對於國內已經認定的馳名商標,也視其具體情形,而並未完全採取絕對保護主義原則。

  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重要嗎

  ***一***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國際上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的規定主要有《巴黎公約》1967年文字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我國已先後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對其中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條款都沒有作出保留,所以有義務履行相關規定,對成員國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同時,要使我國的名優產品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決本國馳名商標保護的問題。

  ***二***維護馳名商標權益人和消費者利益的需要。馳名商標凝聚了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以及服務提供者大量的智慧和勞動,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一大法寶,擁有馳名商標即意味著擁有卓著的產品信譽和廣闊的行銷市場。對廣大消費者來說,馳名商標意味者產品質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夠體現出消費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對馳名商標的有效保護不僅關係到商標權人的利益,也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所需。

  ***三***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民族產業的體現。馳名商標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業價值易成為假冒、仿冒的物件,通過對馳名商標的侵權不僅可以省去鉅額的市場開拓費用,而且能夠迅速攫取可觀的市場利益。參見黃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 2001年5月版。而這種侵權行為對其他的同類產品市場競爭者來說,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而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必須打擊對馳名商標的侵權,同時國際市場日益競爭激烈,針對國外侵權者對我國馳名商標權益人的侵犯,也迫切要求對本國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

  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是什麼,如何保護?

  一、保護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

  《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了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二、如何保護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對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不適用這個規定;至於那些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已在中國註冊的商標的,則明顯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也不是這裡要解決的問題。從具體行為看,對 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表現為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複製是指以印刷、影印等方式將馳名商標製作為商 標,摹仿是指照馳名商標的樣子製作,翻譯是指將文字商標從一種文字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 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管機關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在我國已有多起對未註冊商標予以保護的範例,如商標局曾應義大利費列羅有限公司***簡稱費列羅公司***的申請,撤銷了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搶先註冊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圖”商標。費列羅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產廠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圖”商標在世界上***包括中國***有較高知名度。 1986年,該商標在中國註冊,其產品開始進入中國市場,並在其產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樣及圖形,但沒有註冊。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於1992年將“金莎及 圖”商標在第30類“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搶先註冊。商標局認為,費列羅公司的商標是馳名商標,該商標被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和使用,易引起消 費者混淆與誤認,依據《巴黎公約》,張家港市乳品一廠的“金莎及圖”商標不予核准註冊。類似的保護未註冊馳名商標的案例還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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