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銓選制度有什麼特點

  科舉取士是歷朝統治者選拔人才的重要方法,元朝的科舉用人體制稱作銓選制度。那麼?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幫助到大家。

  元朝銓選制度的特點

  由上所述,在從官僚候補者隊伍中選用入流品職官方面,元朝銓選制度具有以下三個不同於前朝的特點:

  ***1***高階職位中有相當部分被由怯薛出職的世勳子孫所佔據;***2***中、下級官員中的絕大部分,乃至少數高階官員,多由吏員出職,甚至由官復吏,再出職升任品級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沒有設科取士,後來雖然實行科舉,對整個官僚構成的影響,也遠不能與唐宋諸朝相比較。此外,元朝銓選制度的另一個特點,是優待蒙古、色目人。一般漢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進入高階官僚的行列;大多數擠進仕途的漢人、南人,也只能淹於常調,在中、下級官吏的職位上耗卻一生。

  除了從所謂“自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學官***以及無品級吏員中選補入流品職官外,銓選制度的另一個內容涉及到在職官員的流轉升遷體制。在這方面,元制的特點,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轉速度比隨朝官員緩慢得多。這對於擔任此類職官的漢、南人的政治前程,當然是很不利的。

  下文先敘述元代承擔銓選職能的運作系統,而後再分別介紹選補入流品職官以及在職官員流轉升遷的各種規定。

  元代銓選的運作系統

  主管銓選的組織系統

  據《元典章》卷七“內外諸官員數”條,元代職官員數總共有26690名。其中入流品職官22490名,內隨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級但不入流雜職官4208人,包括儒、醫、蒙古學、陰陽諸學教授,以及其他不繫常調的雜職官員***如倉官、稅務官、匠官等等***。官員品級設為九品,每品又分為正、從二等。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稱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則以皇帝親賜命誥委任,稱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選自特旨,故委任時多有誥詞。

  在理論上,凡入流品職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進入正三品以後,則只能於本等流轉,非奉皇帝特旨,無緣再進一步升遷。相當於正、從三品的職務如六部尚書、諸道廉訪使、都轉運使、路總管、蒙古軍或漢軍萬戶、元帥等,都分佈在直接秉承最高決策集團意志實施軍國大政的最關鍵環節上。因此雖然正、從三品仍屬於可以“依例”升遷的品秩範圍,但三品職官的委授,已不屬“有司所與奪”,而必須“由中書取進止”,呈請皇帝決斷。至於二品以上職官入選,則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聖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兒邊部世胄月魯帖木兒,使其接替哈散為丞相。為此他曾對一名親信談及自己的打算說:“哈散且老,恐不能久總機務。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魯帖木兒識量明遠。二、三年間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許有壬追記自己在順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書省參知政事***從二品***遷中書左丞***正二品***時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龍舟幸護聖寺。中書右丞臣帖穆爾達實、參知政事臣阿魯、臣有壬扈行。樂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參知進右丞、臣有壬進左丞。懇辭不允,惶汗就列。”除三品以上職官外,皇帝當然也可以通過頒發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職,時人稱為“別裡哥選”***蒙語belge譯言符驗***,以區別於常選。宮廷近侍經常利用別裡哥選的形式矯旨除授,以營私利。

  三品以下職官的遷調事宜,按定製當由中書省或吏部擬注。許有壬記載省部治銓政程式如下:“吏部治銓政而總於中書。從七品以下迄從九品聽部擬注。正七品上則中書自除,然核其功過、復其秩祿、定其黜陟,必具幹部而後登於省。匯貤為籍,宰相具坐,始共論。歲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時。部則月為一銓。御史審可,乃合其僚而擬注焉。謄上中書,執政一、二人暨參議、左司復聽都堂。地之遠邇、秩之高下、用之從違,按其籍而校聽之。少戾則駁,使後擬其皆合也。執政於手牘人署曰:‘準’,乃入奏。奏可而後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牘則歸於私家。此銓除故常大較也。”三品以下職官的擬注權力雖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權。對省部所奏選目,一般情況下多為“奏可而後出命焉”,不過也時而發生被皇帝否決再議的事情,有時候甚至於“中書奏遷,不愜上意者去其大半”。

  對閩廣、川蜀、雲南等邊遠區域內官員的銓注,因為地理遙遠,所以經常由朝廷遣特使會同行省在當地擬注。據《元史·選舉志》謂,“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也有的元人聲稱是每年一次:“故歲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選部注授焉。省之遠者曰湖廣、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遠莫如雲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擬,奏而後出命,視他省為最重。”

  省部擬注的職官,主要是外任民職官員和一部分隨朝官屬。隨朝衙門中的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憲”,得自行擬注所屬官員,以名聞朝廷,而後受其職。管理宮廷或諸王私人事務的機構如 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樞密院、御史臺等例行之”***《元史·選舉志二》***,這些機構經常濫用得自除官聞奏的特權。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達一千零五員之多。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的達魯花赤等官,也許由本投下自舉其人,並在本投下分撥到州郡內互相遷調。元朝軍官一般都是世襲的。軍職官員的承襲、遷調等事,由樞密院執掌。

  元代有品級的 流外雜職官種類很多。他們一般只能在同類雜職官內遷調。也有很多入流品 職官借注流外雜職的,這些人任滿之後,仍能回到流官系統“通理遷敘”。流外雜職也受宣敕。有些雖由各 行省選擬,仍需移文都省,給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資品雜職官的遷敘,總的說來也歸吏部、中書省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