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制度有什麼規定***2***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探親假制度:

  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和父母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佈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五、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尚未頒佈帶薪年休假辦法。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後,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勞動法》中的休假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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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休假期的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休假的意義越來越突出。公休假是對人的休閒權利的一種尊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標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休閒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公休假使人們擁有更多的時間在緊張的工作和生活中放鬆身心。

  另外,來自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的一組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罩賦觶?槌鍪奔渥齬ぷ饕醞獾氖慮椋?饕?嵌ㄆ詼燃俁?a href='//' target='_blank'>健康確有好處,因為人們能夠在假期中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解壓。

  公休假對促進旅遊業發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能帶動旅遊業的升級。人們的休閒權得到尊重,帶動了消費層次的提高,使人們對旅遊產品的選擇也提高了層次,這有助於促進旅遊業從自然觀光的層次向度假休閒的層次發展。

  其次,公休假的靈活長假有助於克服集中的休假制度的一些缺點。旅遊業本身具有集中性的特點,旅遊產品的消費也具有集中消費的傾向。但過分集中會帶來不少問題。“五一”、“十一”以後許多外出旅遊歸來的人反映,大多數旅遊景點的旅店中檔床位偏少,一些散客不堪高昂住宿費,縮短了旅遊時間提早回家。

  此外,許多旅遊景點此前因從未接待過如此眾多的遊客一下子亂了陣腳,忙中出錯的事層出不窮,不盡人意之處不一而足。全面實行公休假以後,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和喜好安排出遊時間,這一方面使旅遊資源得到合理利用,避免旅遊資源由於負擔過重而遭到破壞***這一點對於生態旅遊尤其重要***。另一方面也使遊客獲得真正的休閒娛樂。

  因為遊客一般有個心理容量,旅遊區的人數太多會感到不舒適,而且也違背了旅遊為了獲得身心的放鬆休閒的初衷。再次,帶薪休假的實行也有助於旅遊業的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提高,有利於旅遊業長期穩定地發展。

  從整個經濟上來看,公休假對國家經濟將起到拉動作用。這是因為旅遊業的發展可以帶動相關的交通、能源、建材等34個行業的發展。延長假期也是政府刺激消費、拉動內需的舉措之一,事實證明也確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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