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公司的經營範圍主要是什麼
旅遊公司,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旅遊公司的經營範圍,希望能幫到你。
旅遊公司的經營範圍
旅遊資源及旅遊景點的開發利用;旅遊工藝品製造,銷售;旅遊觀光服務;以下經營範圍僅分支機構使用***旅遊餐飲服務及其他旅遊服務,汽車出租,旅行社,酒店***
旅遊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旅遊公司的提交檔案
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裝置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後,根據下列原則進行稽核:
***一***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稽核批准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第十三條 旅行社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並向原稽核批准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範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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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旅行社,有許多的定義。其中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旅行社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於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資訊。旅行組織者或製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遊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找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