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菸管理規定

  作為世界最大的菸草製品生產和消費國,北京市制定了禁菸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

  對吸菸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菸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菸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菸工作體系建設。

  第五條 本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菸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監測、評估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對在控制吸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菸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菸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菸的衛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菸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教育、文化、體育、旅遊、交通、工商、公安、園林綠化、食品藥品監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菸草專賣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組織監督檢查。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八條 本市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全市群眾性精神文明建立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控制吸菸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菸。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菸區。

  吸菸區的劃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和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二***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依法劃定禁止吸菸區域,制止違法吸菸和不文明吸菸行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菸。

  第十三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菸檢查工作,製作並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的吸菸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訊影象採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菸行為,加強對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第十五條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發現吸菸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三***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佈吸菸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