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菸管理規定範文

  為了在加強公司安全管理,維護員工身體健康,保持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公司會出臺禁菸管理規定。下面是公司禁菸管理細則,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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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徹底解決廠區禁菸難的問題,切實保證企業安全生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廣大員工的身體健康,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禁菸工作實行“分層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全體員工應自覺遵守禁菸規定。

  二、公司範圍內所有場所除公司接待室、吸菸室內、單位車輛內等均為公司禁止吸菸區域。

  三、在公司禁菸區域內吸菸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全體員工有權利制止禁菸區內吸菸行為,並有義務向外來人員說明有關禁止吸菸的相關規定,做到不向來人敬菸和拒絕別人敬菸。

  四、員工嚴禁把打火機、火柴、香菸帶入生產車間、倉庫等公司高火災隱患的區域,如發現有員工帶打火機、火柴、香菸進入公司高火災隱患的區域的,一律視為在公司內吸菸。公司特殊作業人員所使用的點火工具自己保管,特殊作業人員不準把火種借給他人使用,如有發現把火借給他人使用,對該員工也做連帶處理。

  五、公司禁菸領導小組、監督檢查小組會定期每週一次和不定期地組織檢查巡視。

  六、公司員工有監督所有外來人員在公司吸菸除公司接待室的權利。

  七、本公司員工在禁菸區內除公司接待室、吸菸室內吸菸的處以每次200罰款,在高火災隱患區域內吸菸者每次罰款300元,並處以記過處分,多次發現後可予以開除處分,把打火機、火柴、香菸帶入公司高火災隱患區域內的每次罰款200元。如果有危害公司安全生產的人員,公司將提交公安機關處理。

  行政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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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廠區安全管理,維護員工身體健康,保持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公司管轄區域內所有員工和外來人員。

  第三條 廠區禁菸管理規定:

  1、除吸菸室外,其餘場所均禁止吸菸。所有員工和外來人員吸菸必須在吸菸室進行,菸頭集中丟放。

  2、公司管理人員對在本部門發生的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3、安全生產部對禁菸歸口管理,負責吸菸室的管理;吸菸員工在吸菸室逗留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工作時間內每日不得超過4次,否則按曠工處罰。

  4、各工段工段長負責本轄區內的禁火、禁菸工作落實,並檢查督促實施。

  5、在吸菸室以外的生產區域、辦公區域發現吸菸者或單位範圍內發現菸灰或確認有吸菸氣味或發現菸頭或煙盒,處罰所在單位50元/次;處罰吸菸者100元/次;公司員工一月內違反本規定三次者,給予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處罰。

  6、無論何種原因,工作期間,相同部門的人員若被發現同時在吸菸室吸菸,超過三人以上的,處以50元/次/人罰款,當月累計超過三次者含三次,將予以200元/次/人罰款。超過三次者,給予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處罰。

  7、 兄弟公司來我公司人員違反本規定,除按本規定處罰外,並將其違紀行為通報其所屬單位。

  8、外來人員廠內違規吸菸,安全生產部有權按本規定第6、7條進行罰款,並將其強制清除出廠。

  9、工程施工單位人員在廠區內禁止吸菸。施工單位違反本禁菸規定的由其單位負責交納罰款,單位拒絕交款的停止其單位進廠施工,並從工程結算款中以5倍罰款額扣除。

  第四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解釋修改權歸公司安全生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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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樹立廣大員工安全防火意識,保障公司財產安全和員工身體健康不受損害,特制訂本規定。規定如下

  一、原則

  1、預防為主的原則;

  2、權責明確的原則;

  3、嚴格考核的原則。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進入美凱亞公司倉庫及辦公室所有人員吸菸的管理。

  三、職責

  經營管理部歸口負責公司倉庫及辦公室吸菸人員的管理。

  四、內容及要求

  1、在公司倉庫及辦公室、會議室等周圍場所禁止吸菸;

  2、由經營管理部及蔣壽強負責倉庫及倉庫辦公室日常禁菸情況的檢查,發現吸菸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並通報批評;

  3、倉庫內及周邊5米範圍內嚴禁吸菸。發現在倉庫內吸菸者每次罰款500元;在倉庫周邊5米範圍內吸菸每次罰款100元;

  4、界定的吸菸區域為:倉庫的大門外即三沐公司大門外的公路上。

  5、發現外來人員在倉庫及周圍吸菸,對在場倉庫保管員的不制止行為罰款50元;

  6、辦公室的地面不得有菸頭、煙盒,吸菸者必須尊重他人,不得無視他人的勸告阻止,不得影響他人的健康。各部門負責本單位衛生區內菸頭的清理,本部門衛生區內不得有菸頭,一經發現按每個菸頭2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無法查詢責任者時,由本辦公室人員共同承擔罰款額。

  7、會議期間不得吸菸,違反者罰款50元/次;

  五、附則

  1、本規定由經營管理部負責起草並解釋;

  2、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