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積金管理規定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釋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自2002年修訂《條例》後的再次修訂,而且也是《條例》自1999年頒佈實施以來,幅度最大、範圍最廣的一次修訂。此次修訂的究竟哪些主要調整你不能不知。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一、繳存政策重大調整
1、個體戶、自由職業可繳存公積金
在目前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同時繳存。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則無法繳存公積金,也享受不了公積金貸款等政策。此次修訂的《條例》明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規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2、繳存金額“限高保低”
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二、放寬提取條件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這裡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①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②離休、退休的;
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2、四種情況可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
① 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
②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③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④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三、簡化辦理程式,縮短辦理時限
1、簡化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銀行按照委託合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簡化了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2、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
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四、公積金資產證券化開閘
1、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發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或者通過貼息等方式進行融資。
2、允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
所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就是把公積金管理中心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轉化為抵押貸款證券主要是債券,然後通過在資本市場上出售這些證券給市場投資者,以融通資金,並使住房貸款風險分散為由眾多投資者承擔。業內普遍認為,此舉將打通住房公積金與資本市場之間的通道,使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從資本市場源源不斷髮行債券等獲得資金,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把募集來的資金再貸款給符合公積金貸款的個人購買住房,也可以用來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等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騙提騙貸行為將受嚴懲
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並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單位不繳、少繳公積金須受罰
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1、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應繳數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單位逾期不繳、少繳或者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處欠繳或者多繳數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七、明確公積金保值增值渠道及收益用途
1、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2、刪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規定。
八、調整管理委員會構成、規範機構設定
1、減少行政機關人員數量,規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於總人數的1/3。
2、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負責運作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需要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其他單位一律不得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機構。有條件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實行省級統籌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七大用途
用途1:購房
①不貸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②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
③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④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用途2 :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修建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修建房費用。
用途3:租房
①用公積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②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用途4:父母給兒女購房
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用途5:銷戶提取全部餘額
①離、退休的;
②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
③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⑤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⑥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⑦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2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滿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餘額。
用途6:納入低保或特困範圍的提取使用
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範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特困救助範圍期間以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用途7:治療重大疾病
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應在出院之日起1年內,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