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商品條碼作為商品的唯一性標識,在促進商品貿易、物流管理和銷售結算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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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推廣商品條碼使用,促進商品條碼的商業資訊化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程式碼組成,表示特定資訊的全球統一商品標識,包括零售商品程式碼、非零售商品程式碼、物流單元程式碼等。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製、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援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並將推廣應用商品條碼納入當地資訊化建設內容。

  第五條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條碼應用的宣傳、推廣工作,建立並實施有效的產品跟蹤與追溯系統。

  第六條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其規定的職責範圍開展工作,提供商品條碼的技術服務。

  第七條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在生產、銷售、運輸、倉儲和物流單元管理時使用商品條碼;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出口有預包裝的產品上使用商品條碼。

  第二章註冊、變更、續展和登出

  第八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經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可以使用商品條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應當向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有關注冊手續,填寫廠商識別程式碼註冊申請書,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並提供影印件。

  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十條申請人獲准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的,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

  第十一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廠商識別程式碼的有效期為二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程式碼期滿前三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及其影印件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物品編碼分支機構報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核准,登出其廠商識別程式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四條已被登出廠商識別程式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

  第十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程式碼,並在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

  ***一***食品、捲菸、酒、飲料、保健品;

  ***二***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

  ***三***藥品、醫療器械。

  生產前款第***一***、***二***項預包裝產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的,應當在2008年底前標註商品條碼;生產前款第***三***項預包裝產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的,應當在2009年底前標註商品條碼。

  第三章編碼、設計和印刷

  第十六條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編制商品條碼,並自編制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或者標籤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可以通過物品編碼分支機構,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第十八條商品條碼的設計,包括尺寸、顏色及印刷位置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從事印製商品條碼***包括製作商品條碼原版膠片,下同***的企業,應當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後,方可承攬商品條碼印製業務。

  第二十條印製商品條碼,應當查驗、影印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登記證書號碼。委託人不能提供證書的,不得承印。影印、登記資料應當儲存二年以上。

  從事印製商品條碼的企業不得向非委託人提供商品條碼。

  第二十一條商品條碼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膠片的製作,應當執行有關商品條碼印製的國家標準,不得向委託人提供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條碼。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商品條碼或者將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為商品條碼。

  第二十三條系統成員不得擅自將其註冊的廠商識別程式碼以及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許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使用其他國家和地區商品條碼的廠商,應當及時向物品編碼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經銷企業採用與商品條碼有關的自動化掃描銷售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經銷企業對所經銷商品使用的商品條碼應當進行查驗,發現違法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拒絕銷售。

  第二十六條經銷企業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資訊處理費等費用,阻礙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經銷企業需要在本單位內部對再加工、分裝或者不規則包裝的商品使用店內碼的,應當根據國家標準編制。

  已經標註合格商品條碼的,銷售企業應當直接採用商品條碼,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碼。

  第二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等部門應當利用商品條碼,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並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預包裝產品,逐步實施產品質量責任跟蹤和追溯。

  使用、印製商品條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對商品條碼的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商品條碼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必要時也可以委託物品編碼分支機構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廠商識別程式碼的註冊、變更、續展的;

  ***二***在辦理廠商識別程式碼註冊、變更、續展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在辦理廠商識別程式碼註冊、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其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處三千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二條從事印製商品條碼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照《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下的***。

  第六條附則

  第三十五條預包裝產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裝入、灌入容器內,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條碼的作用和意義

  商品條形碼的誕生極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現代社會已離不開商品條形碼。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50萬種產品使用了國際通用的商品條形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企業在國際舞臺上必將贏得更多的活動空間。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國際經貿的需要,企業更不能慢待商品條形碼。

  商品條碼是實現商業現代化的基礎,是商品進入超級市場、POS掃描商店的入場券。

  在掃描商店,當顧客採購商品完畢在收銀臺前付款時,收銀員只要拿著帶有條碼的商品在裝有鐳射掃描器的臺上輕輕掠過,就把條碼下方的數字快速輸入電子計算機,通過查詢和資料處理,機器可立即識別出商品製造廠商、名稱、價格等商品資訊並打印出購物清單。

  這樣不僅可以實現售貨、倉儲和訂貨的自動化管理,而且通過產、供、銷資訊系統,使銷售資訊及時為生產廠商所掌握。世界上POS店正以驚人的速度發展。

  事實上,條碼已成為商品進入超市的必備條件,商品條碼化是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擴大外貿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實現生產流通環節自動化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是製造商適時調整產品結構的技術保障。我國許多城市已有檔案規定,所有無條碼商品不得進入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