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我國社會團體立法存在立法價值以國家為本位、立法滯後於社會現實、立法層次較低、社會團體及其成員權利保障及救濟內容不完善、社會團體發展的稅收規範不統一等問題。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會團體進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積極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團體給予扶持和優待。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社會團體從事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事務。

  第五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社會團體的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領有《暫住證》並已居住1年以上;單位會員的住所地應當在本省。

  第七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應當不少於5人;單位作為發起人的,應當不少於3個;個人和單位混合發起的,總數不得少於5個。

  第八條 發起人應當自收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批准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逾期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的,應當提交經業務主管單位重新簽署的批准檔案。

  第九條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社會團體的業務範圍、成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相一致;

  \\\***二\\\***與已登記的社會團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使用被撤銷的社會團體或者被取締組織的名稱;

  \\\***四\\\***符合《條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社會團體章程應當包括《條例》規定的各有關事項,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製訂。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刻制印章、申領有關證照、開立銀行賬戶、辦理有關行政登記事項。社會團體從事上述活動以及其他需要證明身份的活動,應當出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登記的,應當發給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申請在其住所地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時應當徵求設立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需變更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事項的,應當自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擬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在其住所地外設立、變更或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在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地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其辦事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團體辦理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其業務主管單位、開戶銀行和稅務、工商等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登出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的剩餘財產,按照章程規定處理;因章程規定不明確或章程規定的接受物件、用途範圍等情況發生變化而難以執行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決定,用於資助業務主管單位主管的其他社會團體,或用於資助其他公益性事業。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分、揮霍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舉辦涉外活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並提前7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活動舉辦地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活動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業務活動。社會團體一年中的日常辦公費用和員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支出,如無特殊原因,應當低於全年支出總額的50%。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聘用專職工作人員,雙方應當依法訂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監督。

  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按照章程規定,定期向會員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動1至6個月,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

  \\\***二\\\***使用活動資金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公開財務收支情況的;

  \\\***四\\\***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活動1至6個月,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超出業務範圍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管理部門對社會團體給予行政處罰,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參加全國政協會議的人民社會團體

  1、中華全國總工會

  執委會主席:李建國

  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成立於1925年5月1日 。中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學技術文化素質***簡稱“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和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地區***的400多個全國性工會組織以及國際和區域性工會組織建立了友好交往關係。截至2004年9月底,全國工會會員總數達到13694.9萬人。

  2、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央委員會書記處第一書記:秦宜智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曾名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基本任務是以共產主義教育青年,幫助青年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武裝自己,引導青年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鍛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共產主義事業接班人。團員的年齡為14週歲至28週歲。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有團員7107萬。

  3、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主席:沈躍躍

  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4、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主席:韓啟德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國科協的前身是“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簡稱全國科聯***和“中華全國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簡稱全國科普***。1958年9月全國科聯和全國科普合併,舉行第一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科協現已發展成為擁有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167個全國性學會,31個省級科協及廣泛的地方、基層組織,430多萬會員的科技團體。

  5、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主席:林軍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成立於1956年10月12日。中國僑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6、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

  會長:樑國揚

  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簡稱“全國臺聯”,是臺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7、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主席:王曉

  簡稱“全國青聯”,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8、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執委會主席:王欽敏

  簡稱“全國工商聯”,成立於1953年11月,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