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菸草專賣管理辦法

  草專賣是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對菸草業實行壟斷經營管理的制度。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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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對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菸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菸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價格、銀行、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配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參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成的聯合檢查活動,依法查處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和運輸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菸草專賣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負責菸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審查和管理;

  ***四***制訂地方菸草專賣管理工作規則;

  ***五***依法查處菸草專賣違法案件;

  ***六***承辦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菸草專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在主管部門授權範圍內依法監督、檢查菸草專賣品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菸草專賣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及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及物品;

  ***三***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業務函電、電子檔案等其他資料;

  ***四***依法對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菸草專賣品進行處理,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儲存、封存、扣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車站、碼頭、港口等交通集散地點對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檢查。

  第九條對生產、運輸、銷售假冒偽劣菸草製品和經營走私菸草製品的行為,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其他部門和單位發現違反煙草專賣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通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偽劣菸草製品,應當交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燬,禁止以任何形式銷售。依法查獲沒收的走私菸草製品,應當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菸草製品拍賣機構拍賣,拍賣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條對於案件舉報人員、協助辦案和直接辦案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菸草專賣許可

  第十一條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進出口依法實行菸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菸草專賣許可的許可權:

  ***一***申請領取《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向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申請領取《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經營的,應當向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三***申請領取《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罰沒外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應當向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四***申請設立菸葉收購站***點***,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五***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向縣***市、區***或設區的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或設區的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相應的菸草專賣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天內,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在其住所以外設立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和經營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四條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當地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視窗,統一受理、辦理有關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五條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補辦或登出手續,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

  ***一***企業合併、分立、轉產、或者改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組織型別、經營範圍;

  ***二***遺失菸草專賣許可證;

  ***三***停業、歇業或破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禁止轉借、塗改、偽造或買賣。

  第十七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菸草專賣業務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章菸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

  第十八條菸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在生產的捲菸、雪茄煙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菸有害健康”中文字樣。

  第十九條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出口捲菸,必須在小包、條包上標明“專供出口”中文字樣,按規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條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菸、雪茄煙。

  第二十一條禁止為生產假冒偽劣捲菸者提供菸草專用機械***包括配件***、捲菸註冊商標標識、原輔材料。

  假冒商標捲菸製品由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的菸草質量檢測機構檢測鑑定,在檢測鑑定中可徵求被假冒商標捲菸侵權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地方菸草製品和非國家定點菸草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銷售。

  第二十三條開辦菸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經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設立的菸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四條對依法沒收的菸草專賣品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與外國菸草製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菸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計劃與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簽訂訂貨合同,並組織生產,不得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產品。

  第二十六條銷售菸草專用機械及其配件,必須按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菸草專用機械和殘次的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五章菸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二十八條菸草專賣品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

  託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必須持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省內跨市、縣***市***運輸菸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

  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罰沒走私捲菸、雪茄煙,必須持有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市、縣***市***境內運輸菸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當地菸草公司出具的發票或有效憑證。

  第二十九條菸草專賣品的運輸必須貨證相符,證隨貨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塗改、偽造、影印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二***準運證核定的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與實際不符的;

  ***三***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郵寄、異地攜帶菸草製品的數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因特殊需要超量郵寄、異地攜帶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煙草專賣管理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無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在小包、條包上擅自標註有“專供出口”中文字樣從事國產捲菸、雪茄煙進出口業務的,可以處違法經營捲菸、雪茄煙總值50%以上1倍以下的***,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許可證核定經營範圍經營捲菸、雪茄煙的,可以處違法經營捲菸、雪茄煙總值50%以上1倍以下的***,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三十三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總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並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法沒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無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超過規定限量1倍以上郵寄、異地攜帶菸草製品的。

  第三十五條違法生產、經營和運輸的菸草專賣品被查獲的當事人,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兩次書面通知或自查獲之日起六十日\\\***易黴壞變質的菸草專賣品自查獲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處理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處置。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擅自處理被依法沒收的菸草專賣品,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被擅自處理的菸草專賣品,依法沒收被處理的菸草專賣品和價款,其中購買人沒有過錯的,價款退還購買人;對擅自處理的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菸草專賣行政管理人員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不具備菸草專賣行政執法資格,違法處理菸草專賣案件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式實施菸草專賣行政許可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違法購買被沒收的菸草製品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含海關監管區、免稅區等,港澳臺地區除外***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審批、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並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菸草專賣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受法律保護。

  菸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菸草專賣許可證,包括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4類。

  第七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菸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業務的,應當依法向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

  法人所屬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領取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其所屬法人單位應當向相關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等方式提出申請,並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填報格式文字。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不同事項確定申請型別,並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型別包括新辦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等。

  第十一條

  申請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菸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菸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裝置條件;

  ***三***符合國家菸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及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需要;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菸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特種菸草專賣品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經營外國菸草專賣品業務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實施前應當公佈。

  制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後確定零售點的合理佈局。

  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菸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菸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要求、程式、時限等需公示的內容通過公示欄、電子查詢系統或者網際網路等方式予以公示。

  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場所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名稱;

  ***二***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各類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機關;

  ***四***申請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方式、途徑;

  ***七***菸草專賣許可證審批程式、時限;

  ***八***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辦公場所準確地址、***;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要求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定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法定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

  第二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四條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內作出許可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予以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依法作出不予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3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1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在3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應當公開,允許和方便公眾查閱。

  第二十八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和有效期限依法生產和經營菸草專賣品。

  第三十條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從事國產或者外國捲菸的零售業務,並在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標明的當地菸草批發企業進貨。

  第三十一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二條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持證企業因企業型別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菸草專賣許可證。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型別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重新申請或者變更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三十四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

  第三十五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下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並建立完善菸草專賣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和考評機制。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菸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遵守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名稱或者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菸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

  ***三***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登出、延續等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四***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菸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菸草專賣執法人員進行,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可以查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菸草製品。

  除了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或者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菸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資訊網路銷售菸草專賣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變造菸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拒絕變更登記的,應當取消其經營資格,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菸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1年內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的;

  ***四***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1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菸草專賣許可證,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菸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並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更,需要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第五十一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菸草專賣許可證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取得菸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菸草專賣品加工服務。

  第五十四條 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殘次菸葉或者廢棄的菸葉、煙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殘次菸葉或者廢棄的菸葉、煙末,應當予以銷燬。

  第五十五條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菸草專賣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十七條 使用塗改、偽造、變造的菸草專賣許可證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登出手續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

  第五十九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發證理由的。

  第六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的。

  第六十二條 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證件式樣,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遇到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日順延。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授權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國家菸草專賣局1998年釋出的《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令第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有關菸草專賣許可證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