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學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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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武漢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所在學院***系***請假。請假不得超過兩週,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四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學校招生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離校治療,10個工作日內不辦理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學時向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在學院***系***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辦理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延期註冊者,按曠課處理。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未經教務部批准入學者,不得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三個月內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各學院***系***應當於註冊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務部報送學生註冊情況。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學制內完成學業,可以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學制規定年限兩年,休學、保留學籍時間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八條 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按學校規定繳費,按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考 勤

  第九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即為曠課。對曠課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學時計,實習、軍訓曠課按每天6學時計。

  第十條 學生請假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應有校醫院證明,一學期請病假一週以內的,由輔導員批准,一週以上的由學院***系***主管領導批准。學生因事請假,一學期請假兩天以內由輔導員批准,兩天以上由學院***系***主管領導批准。

  學生請假申請書、醫院證明及學院***系***審批意見等材料由學院***系***教學祕書儲存備查。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向學院***系***批假人銷假。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續假手續或續假未準者以曠課論處。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如實記載,並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學生可以根據需要參加選修課的學習、考核。

  在校學習期間,學生一學期所修課程與考核不得超過35學分***試驗班培養方案以外語言學分不計算在內***。

  學生在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後,參加畢業論文答辯。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以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課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講教師確定,報所在學院***系***主管教學工作的負責人批准,並在第一次上課時告知學生。

  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業達到作業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必須重修。課程考核成績根據平時成績***包括平時測驗、期中考試、作業、課堂討論、論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佔30%-50%,期末考試成績佔50%-70%。實驗教學課程的成績評定辦法由學院***系***確定。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核紀律。違反考核紀律,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並視情節按《武漢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在規定的時間辦理選課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續,未辦手續者,不得參加考核。

  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身體殘疾、體弱的學生經校醫院證明,學生所在學院***系***稽核同意,體育部批准後可修體育保健課。體育保健課由體育部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安排。

  第十七條 在科學研究、學科競賽和科技發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可以獲得創新學分,具體辦法按《武漢大學創新學分制度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為了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實行學分績點制。平均學分績點***GPA***是評價學生一個時段或大學期間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

  成績 績點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分以下 0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該課程的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GPA***=所修課程學分績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第六章 自修、重修、緩考

  第十九條 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經主講教師批准可以免聽該課程的部分內容,但應當按要求完成作業,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實踐教學環節不能申請自修。

  第二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應當事先持本人申請及有關證明到開課學院***系***教學祕書處辦理緩考手續,經批准緩考的學生,憑緩考單參加下次該課程的考核,緩考課程成績以考試卷面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必修課考核不及格者應當重修,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選修,也可以改選其它課程。考核合格的課程不能重修。

  第七章 輔修與跨校修讀

  第二十二條 第一學年GPA達到2.7及以上的學生,可以從第二學年開始輔修其他專業。畢業時獲得主修專業畢業文憑,輔修了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獲得了規定的學分,發給輔修證書;畢業時獲得主修專業畢業文憑和學士學位,輔修了跨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獲得了規定的學分,達到《武漢大學雙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要求者,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 申請輔修的學生到輔修專業所在學院***系***教學祕書處報名並辦理有關手續。輔修的學生既可以隨選修專業的學生一起上課,也可以參加學校單獨開設的課程學習。

  第二十四條 學生輔修專業的成績管理、輔修課程的稽核等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系***負責。

  第二十五條 放棄輔修的學生,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系***提供其已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本人申請,教務部稽核後,按選修課程記入成績冊。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議跨校選修課程,或交流到其他學校學習,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學院***系***稽核和教務部認定後予以承認,由學籍管理辦公室登載成績。

  第八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 確有專長,轉專業更有利於發揮其專長者;

  ***二*** 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病史入學者***,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因學校或學院***系***學科專業發展,需要調整專業者。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本科三年級以上的學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四***保送生、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及表演專業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小語種***非英語***專業單獨招生考試錄取學生、降分錄取的護理學專業學生及徵集志願錄取的護理學專業學生。

  第二十九條 各學院***系***准許轉專業人數一般不超過當年入學新生人數的10%,接收轉專業人數應根據本學院***系***現有教育資源確定,一般不超過本學院***系***新生人數的10%。

  第三十條 轉專業每學年辦理一次,辦理時間為每學年第二學期前三週。

  第三十一條 轉專業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第一學期末,學校公佈轉專業計劃,學院***系***公佈轉專業條件、考核辦法等;

  ***二***第二學期第一週,學生申請,填寫《武漢大學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交所在學院***系***教學辦公室,學院***系***審批同意後,由學生將轉專業申請表送交擬轉入學院***系***教學辦公室;

  ***三***第二學期第二週,接收學院***系***考核,確定轉入學生名單並送教務部審批;

  ***四***第二學期第三週,教務部公佈轉專業學生名單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轉專業學生原專業的必修課要求不低於轉入專業相同課程的,可以認定已獲得的成績和學分,否則應予以補修。

  第三十三條 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年級學費標準繳費。

  第三十四條 學生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學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轉入我校的學生,其學分按第三十二條辦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學的手續一般在學期末辦理。

  第九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經批准後可續修,但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三十九條 申請休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校醫院證明***,經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後報教務部審批並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十條 學生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離校手續,往返路費自理;

  ***二***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享受獎學金、貸學金;

  ***三***學生休學期間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自費出國學習、創業、參加社會實踐等原因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學院***系***稽核同意,教務部批准後可以保留學籍兩年。保留學籍學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學生的有關待遇。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三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不應當在學校居住,不參加課程學習、考核等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責。

  第四十五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初向學校書面申請復學,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其已恢復健康,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學院***系***同意、教務部審批後辦理復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偽造醫院診斷證明者取消學籍;

  ***二***其他原因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申請復學,經學院***系***同意,教務部審批後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學生一般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原專業沒有連續招生,由所在學院***系***提出意見,教務部批准,到相近專業學習;

  ***四***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學籍。

  第十章 退 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校學習期間,考核不合格***含曠考***的必修課程學分累計達到30學分及以上的***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課程學分累計達到20至29學分的,經學生本人申請,可以編入下一年級***;

  ***二***在校學習期間,平均每學年所修課程學分未達到28學分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週未申請復學或申請復學複查不合格的;

  ***四***未經請假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兩週內未辦理註冊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學生依照上述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申請或所在學院***系***提出意見,並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報教務部稽核。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由學院***系***送交本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學校網站上公告60天,視同送達學生本人。

  第四十八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事宜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或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檔案、戶籍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登出其校內各種關係。

  第十一章 出國***境***學習

  第四十九條 學生申請自費出國***境***學習,由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系***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後,報教務部批准。

  自費出國***境***學習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

  第五十條 根據校際交流協議選派到國***境***外大學學習的學生為交換生。交換生出國***境***學習期間不辦理離校手續,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交換生出國***境***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或按協議執行。

  第五十一條 出國***境***逾期未歸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提前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經學生書面申請,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教務部稽核後可以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於畢業當學年的三月份辦理有關手續,學籍編入畢業年級。

  在規定的學制內不能畢業的學生,可按第三章規定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以學年為期,應當辦理註冊及有關手續。需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應於畢業當學年的三月份向學院***系***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教務部稽核後辦理有關手續,學籍編入低一年級。

  因輔修課程未修完的學生不能延長學習年限。

  第五十三條 符合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有15學分以下課程不合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結業生可在離校後1年內返校修讀不合格的課程,補作畢業設計***論文***,合格後補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六條 學生返校修讀課程有違反學校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的,不補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型別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資訊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註冊。

  第六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負責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

  第六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在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此細則施行。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8年9月1日開始施行,由教務部負責解釋。原《武漢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