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什麼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你對破產清算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知識。

  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

  ***一***會計主體假設會計主體是指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一個特定單位。會計主體界定了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範圍。企業一旦破產清算,原來的會計主體就不再存在。對於破產清算會計主體,在新的《破產法》頒佈之前,會計界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是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是向人民法院負責的清算組。第一種觀點顯然是混淆了主體與客體的關係。因為,會計主體是一個特定單位,破產財產是特定範圍內的財產,是破產清算會計物件的具體內容之一,而非會計主體。

  對於第二種觀點,在新的《破產法》頒佈之前,以破產清算組作為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是有法律依據的,《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由此可以看出,當清算組進入破產企業起,清算組就代替了破產企業法人主體的資格,成為破產清算會計的主體。

  但由於新《破產法》引入了國際通行的破產管理人制度,因此,新《破產法》頒佈實施以後,破產管理人會計主體取代了破產清算組會計主體。用破產管理人代替清算組不僅是名稱的變化,兩者之間有著本質區別:

  一是兩者的人員構成不同。新《破產法》第24 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而《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 條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二是兩者責任明確程度不同。新《破產法》對破產管理人的責任作了明確的、具體的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試行***》對清算組的職責規定較為原則,僅在其第24 條規定: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法律對清算組的行為沒做具體規定。

  三是兩者監督力度不同。新《破產法》對破產管理人違反忠於職守和勤勉盡責義務或其他違法行為的,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企業破產法***試行***》對清算組成員的職務行為沒有規定相關監督及責任追究措施。

  ***二***停止正常經營假設持續經營假設是假設企業能連續不斷地經營下去,確定這一核算前提,旨在解決企業財產估價和費用分配等問題。但企業進入破產清算後,雖然必要的合同將繼續覆行,個別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將繼續,但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基本停止,在此情況下,持續經營假設顯然不再成立。因此,破產會計否定了持續經營假設,而確定了停止正常經營假設。

  ***三***清算期間假設持續經營下的會計期間假設是指將企業持續不斷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分為一定的期間,以便結算賬目,編制會計報表。

  這一假設對於正常經營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成本分配、編制報表具有重要意義。但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已無經營成果可供陳報,因此不再需要分期的時間性假定。破產清算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為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日至破產清算程式終結日,故破產清算期間假設具有隨即性的特徵,即破產清算期間假設取決於破產清算程式實施期間的長短。

  此外,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對破產企業的財產清算和會計核算是一次性的,不存在持續性和週期性的核算,從而使得破產清算期間又具備了一次性的特徵。

  ***四***貨幣計量假設貨幣計量是會計的基本特徵,企業無論是處於持續經營狀態,還是破產清算狀態,貨幣計量都是這兩種不同狀態的企業會計的基本前提。

  在持續經營狀態下,貨幣計量包含著幣值不變的假定,但當企業進入破產清算後,破產清算會計雖然繼續使用貨幣計量,但幣值不變的假設顯然不再適用。破產清算會計要假定破產財產以清算價值計量,在對破產財產估價時,不但要考慮幣值變動因素,還要顧及財產清算的價值貶值問題。清算負債無論是否到期,以現實價值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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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清算程式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是:

  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四、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 登出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