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設施保護規定

  近些年來,通訊基礎設施防護一直是個難題,偷盜毀損通訊基礎設施現象層出不窮。這不但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威脅通訊網路執行安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通訊設施保護,保障通訊設施安全與通訊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和軍事、公安、交通、能源、航空、氣象等專用通訊設施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公用通訊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護通訊設施的工作經費列入相關部門綜合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戰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訊設施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省通訊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用通訊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經濟和資訊化、廣電、工商、商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通訊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均有保護通訊設施的義務,發現盜竊、破壞、損毀等危害通訊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者通訊設施產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通訊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省通訊主管部門組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全省公用通訊設施建設規劃,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村鎮等居民集中地區或者工業集中地區,應當配套設定公用通訊設施。建築物內及專案用地範圍內的通訊管道、配線管網、電信間、裝置間等設施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相關通訊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等標準,納入建設專案的設計,應當隨建設專案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專案概算。

  第八條 規劃和設計車站、機場、港口、鐵路、公路、橋樑、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大型基礎設施專案,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事先通知通訊主管部門或者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通訊管線、***設定等事宜。

  第九條 住宅小區及商住樓等城鎮民用建築的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公用通訊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不得限制使用者的自主選擇權。

  第十條 省通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用通訊發展和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公用通訊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通訊管道、杆路、***、室內分佈系統等通訊設施的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對已有的空餘通訊管道、杆路、***、室內分佈系統等設施,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以出租、出售或者***等方式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實現資源共享。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實行專用通訊設施與公用通訊設施的共建共享。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及通訊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侵佔、哄搶、盜竊、損毀通訊設施;

  ***二***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通訊線路及其他通訊設施;

  ***三***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造成危害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六***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資訊系統正常執行的。

  ***七***接入通訊供電系統取電;

  ***八***對***及配套裝置的正常執行進行干擾、侵害或破壞;

  ***九***在國家規定的通訊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建造房屋、挖沙、取土、堆土、鑽探、挖溝,修建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

  ***十***在埋有地下管道、通訊光***電***纜的地面上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

  ***十一***在危及通訊設施安全的範圍內點火燒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條 通訊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通訊設施維護管理,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完善應急預案,保障通訊設施安全執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通訊設施,應當與已建其他設施保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因規劃調整確需遷移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產權人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通訊設施產權人應當與其他設施產權人協商,就遷移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通訊設施產權人承擔。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車站、機場、港口、鐵路、公路、橋樑、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城市道路等大型基礎設施,不得危及通訊設施安全。 因規劃調整確需遷移通訊設施或者要求通訊設施產權人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通訊設施產權人協商,就遷移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建設專案施工造成通訊設施毀壞的,建設單位應當限期修復、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種植樹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應當與通訊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對可能危及通訊設施安全的高杆植物,通訊設施產權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剪修申請,經批准後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進行剪修;在危及通訊設施安全且情況緊急時,可由通訊設施產權人剪修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部分枝條,並及時向其所有者通報情況。

  樹木、竹子等高杆植物與通訊線路及設施的安全距離,根據國家通訊工程建設標準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廢舊金屬收購、再生資源回收的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通訊電纜等通訊設施和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廢舊金屬。

  第十七條 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執行特殊通訊、應急通訊和通訊搶修搶險任務的車輛和人員,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的限制。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或者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由省通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侵佔、哄搶、盜竊、損毀通訊設施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至***六***項規定,影響計算機資訊系統正常執行的;

  ***三***阻礙通訊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規定,危及通訊設施安全的,由省通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性行為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及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屬於經營性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 3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收購廢舊通訊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商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通訊電纜等通訊設施或者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廢舊金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通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通訊設施是指用於實現語音、文字、資料、影象等資訊傳輸、交換功能的光纜、電纜、電線、***、微波站、交換機、接入裝置、室內分佈系統等通訊線路、裝置,以及與之配套的通訊管道、管孔、電杆、拉線、機房、鐵塔、油機、太陽能電池板、避雷接地裝置等裝置設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釋出的《四川省保護通訊線路裝置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廣東省郵電通訊線路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郵電通訊線路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區域內的一切郵電通訊線路***以下簡稱通訊線路***。

  第三條 通訊線路包括:

  ***一***架空線路:電杆、電線、電纜、防雷地線、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他附屬設施;

  ***二***埋設線路:電纜***地下電纜、水底或海底電纜、管道電纜***、管道、入孔、標石、水線標誌、無人值守增音***中繼***站、電纜充氣站及其他附屬設施;

  ***三***無線線路:通訊衛星地球站、無線收發訊臺、微波站、微波中繼站、微波無源反射板、天線、天線饋線、杆塔、導線、波導、供電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通訊線路由郵電部門管理、使用和維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護通訊線路工作的領導,貫徹專業護線和群眾護線相結合的原則,開展護線聯防。在通訊線路遭受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時,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及時修復。

  第五條 公安機關、沿線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通訊線路的義務。對保護通訊線路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郵電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通訊線路一般不得遷改。除郵電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確需遷改通訊線路時,應先經郵電部門同意,並承擔遷改線路或其護措施的工料費用。遷改工程由郵電部門負責。

  第七條 距離現在架空電線的架空電纜兩側最邊線各兩米、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範圍內,不得興建建築物、修築道路、敷設管線。在微波通道不得興建妨礙通訊的高層建築及其它設施。

  第八條 在通訊線路附近興建輸電線路、電氣鐵路、廣播線路等可能產生危險和干擾影響的設施或興建有腐蝕性排放物的工廠等,需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近按國家有關規程處理,在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後才能興建。建單位應承擔採取防護措施所支出的經費。

  第九條 樹木與通訊線路之間應保持不少於兩米距離。樹木因自然生長等而影響通訊線路安全時,郵電部門可以修剪危及通訊線路的樹木。確需砍伐樹木的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時,郵電部門可以砍伐危及通訊線路的樹木,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條 在通訊線路附近進行施工、作業、種植或其他活動,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在距通訊線路一百米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設定易燃易爆品倉庫。在距通訊線路一百米範圍外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設定易燃易爆品倉庫的,應有安全防護措施,以不損壞通訊線路為標準。在通訊線路兩側各五米範圍內施工、砍伐樹木亦應有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二***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或管道電纜正上方地面兩側各一米範圍內建築、鑽探、挖掘、葬墳,或堆放重物、垃圾、礦渣,或傾倒含酸、磷、鹽的液體及進行其他可能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三***不準在設有過河水底電纜標誌所標明的水域內,海圖上標明的海底電纜位置兩側各兩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網、挖沙、爆破或進行其他可能危及水底或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四***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或管道電纜的地面上兩側各三米範圍內進行挖沙、取土作業或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及其他可能危及電纜安全、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物;

  ***五***不準移動或損壞通訊線路設施及其標石、標誌、編號等附屬裝置;

  ***六***不準在架空線路下堆燒土肥。不準在通訊電杆拉線周圍五米範圍內挖沙取土。不準在架空線路下和兩側各二米範圍內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七***不準在市區外電纜或架空電線兩側空各二米、在市區內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和架空電線兩側各一點二五米的範圍內植樹、種竹;

  ***八***不準攀登電杆、電線杆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設施;

  ***九***不準在電杆、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施上栓牲畜、搭掛導線或其他物件;

  ***十***不準向電杆、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及其他附屬設施射擊、拋擲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通訊線路安全的活動。

  第十一條 嚴禁偷盜破壞電杆、電線、電纜及其他通訊線路設施。嚴禁竊聽通訊機密,危害通訊安全。對沒有持規定證明而出售廢舊通訊線路器材的,廢品收購站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發現有盜賣、變賣通訊線路器材的行為或可疑線索,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或郵電部門。

  第十二條 因搶修通訊線路需要,郵電部門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車輛通行證》,公安機關應予以辦理。通訊搶修車輛憑公安機關籤民的《特種車輛通行證》,可優先通過道口、渡口、橋樑;需在禁行路線通行、在禁停地段停車時,公安部門應准予通行、停車。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進行違章建築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限期自行拆除。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損壞、阻斷通訊線路的,郵電部門除給予批評教育外,並可責令其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修復費用;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盜竊通訊裝置和非法收購通訊器材,拒絕、阻礙郵電工作人員搶修或維護通訊線路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過去我省的規定與本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