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設施管理規定
為加強生產區域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對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臨時用電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石化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以上單位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管理範圍為各單位正式執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海上平臺獨立發電裝置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式
***一*** 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二*** 本企業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三*** 本企業以外單位及本企業下屬多種經營企業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第六條 臨時用電管理
***一***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供電審批部門存檔,第二聯交供電執行單位儲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儲存。
***二*** 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後,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登出。
***三***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1年。
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八條 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九條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第十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
***一***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採用五線制。
***三*** 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四*** 採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五***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六***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溼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裝置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七***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二條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後,方可送電。
第十三條 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後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十七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儲存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