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四川省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川勞職安[1997]5號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女職工指女性幹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臨時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勞動者。

  第四條 各用人單位行政領導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實施國家監察,各級婦聯、工會和衛生部門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新工人時,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絕錄用女性和提高錄用條件。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在安排女職工勞動崗位時,不得歧視。

  第八條 對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藉故降低其基本工資,本人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理由解除女職工勞動合同或辭退其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和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女職工日加班時間。

  第十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下列工作。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的勞動;

  二建築業的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作業;

  三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作業;

  四礦山井下作業,森林伐木等具有強烈震動的作業;

  五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六次以上每次超過25kg或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6kg的作業;

  六其它對女職工生理機能有特殊危害的作業。

  第十一條 從事下列工作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調離的,應給予2天公假。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作業;

  三低於5攝氏度的低溫作業;

  四未加溫的冷水作業;

  五野外、流動作業;

  六伴有強烈震動的作業。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的作業;

  二伴有強烈震動的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所規定第二級含第二級及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五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七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作業;

  八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和安全的作業。

  第十三條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同時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分娩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數與產後假合併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產前假的時間按病假處理,保證產後休息75天。

  第十五條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六條 難產、施行剖腹產術、產錯術、臀位助娩術等手術的,在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子瘤、產後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醫務部門出具證明,按難產對待。

  第十七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因意外而流產的含人工終止任娠,用人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一懷孕三個月以下的,產假15天;

  二懷孕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30天;

  三懷孕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42天;

  四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和流產的女職工按照勞動部“勞險字[1988]2號《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九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兩週的時間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恢復期間按全額發給工資。

  第二十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設施、上班路程較遠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從事下列工作: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錳、氮、甲醇、有機磷及其化合物、有機氯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和增加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 對未申請哺乳假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嬰兒未滿週歲前,應照顧其每班勞動期間給予二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個嬰兒30分鐘;亦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的醫療保健部門,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婦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女職工健康檔案,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婦女病檢查;對從事有毒作業的女職工要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 女職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哺乳室、託兒所或幼兒園、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等婦幼保健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哺乳、照料嬰兒等方面的困難。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在其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及其責任人,由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該用人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直接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