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中的問題與措施論文

  “農民工”一詞最早是由社會學家張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或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業戶口人員,農民工是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體制的產物,是我國在特殊的歷史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1,新《辦法》為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業群體加入工會組織提供了法律依據。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中的問題與措施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中的問題與措施全文如下:

  摘 要: 針對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現狀,分析了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用工管理、公共設施管理、職業病危害等問題,提出瞭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措施,以期提高農民工的思想,保證與建築企業思想和行為同步,完善農民工管理。

  關鍵詞: 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公共設施,職業病。

  通過日常的各種新聞,報紙或者網路,我們都能夠看到建築農民工在各種各樣的情境下的境遇,根據種種縮影都可以分析出在現今的建築企業中農民工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例如用工管理方面,隨著建築企業體制改革,在企業內部各職能和組織結構都發生了鉅變,很多建築單位為了單方面降低專案成本,會選擇專案外包形式,而很多的外包單位都是由許多沒有技術含量的農民工構成。

  1 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中的現狀與問題。

  1. 1 用工管理問題。

  大部分勞務分包企業與農民工的僱傭都是通過口頭形式商定各項內容,根據此情況調查,這樣無論是作為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用工形式也是不合法的行為。在用工管理方面,主要存在兩個重要的問題。

  1*** 沒有勞動合同。目前絕大部分的勞務用工形式都是由施工專案部、專案經理或施工作業班組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之後再由“包工頭”和農民工簽訂勞務協議。因為管理不嚴格或者是檢查不嚴,大部分“包工頭”是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協議的,基本上都是通過口頭商定的形式進行約定,更有甚者的是簽訂虛假的勞務協議,這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2***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這一問題已經是每年都會時有發生並且也是對廣大農民工利益損害最大的問題,拖欠農民工工資,直接嚴重的影響到農民工的民生利益,同時也是與勞動合同息息相關的,沒有勞動合同也直接危害到農民工工資,都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1. 2 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問題。

  “注重質量、安全生產”是我國建築企業必須遵守的規定。雖然在各個建築企業的專案部中隨處可見這樣有關安全生產的標識,但是還是存在諸多的安全隱患。在建築專案上存在安全隱患就意味著生命隨時受到威脅。安全隱患是性命攸關的嚴重問題,因此可以說,安全第一。安全問題也是所有管理問題中的關鍵,這不僅威脅著農民工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是對其他人性命的一種威脅,更是影響建築企業今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1. 3 公共設施管理問題。

  1. 3. 1 沒有社會保險。

  沒有社會保險是最切實際的問題,有的建築企業不僅沒有給建築農民工購買人身保險,連基本的社會保險也沒有。這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但是多數農民工對這個基本常識沒有概念。

  1. 3. 2 農民工生活質量較差。

  一般情況下都集中生活在工地上,住宿是工棚,公共設施配套全部齊全,而且是大多數人共同生活,生活大環境相對較差。

  1. 4農民工個人職業技能管理。

  上海“11·15”特大火災事故仍然記憶猶新。這是一起因無證電焊工違章操作而引發的責任安全事故。其實這樣的事情完全可以不發生,但是由於建築部門對工人無證上崗管理太過疏鬆,進而導致了這場事故的發生,造成了沉痛的教訓,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上海“11·15”就是一個鮮活的例案。換言之,作為建築企業,在保證工期正常的情況下,更要注意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進行有效提高,特殊工種就該持有上崗證才能夠進行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在不耽誤工期的情況下又保證了質量和解除了安全隱患。

  1. 5 工作休息管理問題。

  一般情況下農民工的工作和休息是具有極大反差的。也就是說他們一直處於極長時間的工作而缺乏必要的休息,通常是一天連續加班加點的進行體力勞動,這不僅對農民工的自身健康產生了影響,也間接的影響到安全生產這一問題。

  1. 6 職業病危害問題。

  職業病的高發性通常都是體現在強體力勞動者身上,他們工作和生活的環境質量低下,大量空氣雜質和粉塵汙染導致 60% 的建築農民工存在呼吸道感染或者耳鳴等問題,更有甚者會造成矽肺,而且發包單位或者勞務公司也不注意提供安全監控防護用品。

  2 解決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中問題的有效措施。

  2. 1 規範用工制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政府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出臺相關規定,針對建築企業是否與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是要承包法人一級代表與農民工簽訂。建築行業經過多年的發展,很多都已經開始轉型為技術管理型,大部分都已經取締了一線施工人員而是發包給別的勞務公司,但是這其中的勞務公司管理非常鬆散,沒有嚴格的規章制度。也正是因為如此,一級發包單位無法直接對農民工進行直接管理,其管理成效遠不如“包工頭”來的直接,因此,一級發包單位最好是將農民工工資以代發的銀行卡的形式發到農民工手中,而不是直接交給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建築企業應該按照規定為農民工朋友購買人身保險,作為政府如果一旦發現逃避此類問題的企業應該加大力度***整改。

  2. 2 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因為農民工本身來自於農村,在城市務工,但從制度上來講他們並不屬於城市,所以稱之為城鄉二元結合體,那麼他們就不能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子女入學優待等待遇。所以個人認為政府職能部門應與用工單位進行協調,根據當地的工資收入和生活條件水平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同時建築企業要嚴格實行獎懲制度,獎勤罰懶,對於工作積極業績優良的農民工,應該適當給予褒獎,例如可以組織農民工參加本企業優秀員工或者勞模評比,以此對農民工加以鼓勵。

  2. 3 提高生活質量,改善生活環境。

  建築企業應該在農民工的生活環境上加大力度,多同他們溝通交流,及時瞭解他們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例如不再要求讓幾十人同住一間房屋,可以8 個人或者10 個人共住,同時還要在農民工的飲食方面提高水平,改善飲食條件,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針對職業病這一方面,建築企業應該定期組織農民工參加體檢,時刻確保他們自身的健康,對於危險作業要注意安全帽和防護網、繩等質量要求,必要時可以佩戴防毒面具以確保自身的健康安全。

  2. 4 安排培訓,提高農民工自身專業水平。

  作為建築企業,若希望工程質量得到保障,那麼也就需要有專業的人進行工作,而不是所有人都是專業人士,同時也無法滿足建築企業巨大的人力資源要求,那麼就可以採取迂迴辦法。定期的對農民工做培訓,首先是要對培訓內容進行合理安排,因為農民工可能文化有差異,所以不宜太書面化,要結合工程進度和工程對技術的要求,也要結合農民工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培訓內容。其次就是給農民工進行培訓的人員專業素質要高,可以是由培訓學校的老師進行培訓,再或者是專案經理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同時企業應邀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為農民工授課。

  2. 5 定期為農民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

  安全生產是建築行業的一大標準,農民工兄弟由於在農村生活,對建築施工方面的知識瞭解較少,尤其是對於嚴格執行的安全規章制度,認識不到其重要性,也不能預見違規操作所帶來的後果,因此就會造成違規操作。為此企業或政府部門應該定期的組織安全知識講堂,對安全方面進行培訓,並對工作生產進行責任劃分,落實到個人和各崗位。從基礎上提高農民工同志的安全意識。

  3 結語。

  通過對上述建築企業農民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也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在這之外,作為建築企業還需要經常與農民工多交流,瞭解農民工的實際困難,儘可能的給予幫助。政府部門也要相應的採取一定措施,例如建立農民工子弟學校,這樣就可以保證農民工在工作時能夠全身心投入; 作為建築企業,要在獎懲制度上更具體化,對於業績優良表現突出的農民工,應該適當的給予獎勵或升職。只有這樣才能夠在根本上提高農民工的思想,保證與建築企業思想和行為同步,進而達到建築企業目標,進一步對農民工管理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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