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關於養犬的管理規定

  很多人都喜歡在家裡養寵物,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地方關於養犬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採取管理、免疫和捕殺相結合的綜合措施,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做好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條 養犬管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農業、公安、衛生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協作。

  農業部門負責對城鄉所有養犬進行免疫注射、登記、掛牌和發放免疫證,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製、生產和供應,並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工作和進出口犬的檢疫和免疫;

  公安部門負責縣以上城市***包括縣城***養犬的審批和違章養犬的處理;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製、生產、供應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療搶救,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城市***包括縣城***、工礦區、遊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口、車站和機場周圍嚴禁養犬;縣以下農村限制養犬,限制範圍和原則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在禁養區內,機關、部隊和重要工廠、倉庫飼養警衛用犬,科研、教學、醫療衛生單位飼養試驗用犬,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部門審批,發給準養證後,方可飼養。

  第七條 農村養犬,需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發給準養證後,方可飼養。

  第八條 經批准飼養的犬,一律實行拴養或圈養,禁養區內禁止進行養犬交易。

  第九條 經批准飼養的犬,必須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一***滿兩個半月齡的幼犬;

  ***二***免疫後滿一年的養犬。

  對接受免疫注射的養犬,由免疫注射部門進行登記、掛牌、併發給免疫證,每隻每次收費五元。

  第十條 飼養人應妥善保管準養證和免疫證,不得轉讓或冒用。如有損毀或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外貿、供銷、商業部門應憑有效免疫證和犬牌收購活狗、狗皮,同時收回養犬準養證、免疫證和犬牌。

  第十二條 凡未掛犬牌和未實行拴養圈養的犬,一律視為野犬進行捕殺。在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捕殺,農業、衛生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捕殺。任何公民均有權捕殺。

  第十三條 任何公民發現狂犬,應立即捕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工作的農業、衛生部門,一旦發現狂犬病,必須及時採取防治措施,迅速逐級上報,同時向公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狂犬病疫情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對疫點周圍五公里以內範圍的養犬一律捕殺;對十五公里以內範圍的養犬施行緊急免疫注射;對被犬咬傷的人員,應立即做好傷口處理,並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對被狂犬咬傷的家畜,要立即處理傷口,並注射畜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條 對捕殺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進行焚燒處理,嚴禁出售、食用。

  第十七條 養犬咬傷人或家畜後,飼養人或管理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罰:

  ***一***未領取準養證私自養犬的,在禁養區內由公安部門強行捕殺,並處以五十元***;在縣以下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捕殺或令其補辦手續,並處以三十元***。

  ***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的,除限期進行免疫注射外,並處以十元***。

  ***三***未實行拴養、圈養或偽造、冒用準養證、免疫證和犬牌的,由公安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成改正、補辦牌證,並處以三十元***。***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二十條 拒絕或阻撓養犬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會同省公安廳、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山東省人民政府釋出的《山東省家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關於養犬的管理規定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對養犬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隻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隻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犬隻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隻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五***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園內犬隻活動區域的建設和管理;

  ***六***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管理收費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並組織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養犬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應當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於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公佈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登記,及時處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公佈養犬管理和服務的有關資訊,受理公眾諮詢、求助,為公眾提供養犬資訊服務。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和服務的電子資訊系統,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養犬登記、免疫和處罰等資訊共享。

  第八條 本市行政街轄區為養犬嚴格管理區,實行犬隻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鎮轄區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實行犬隻強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轄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劃定為一般管理區;鎮轄區內的住宅小區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劃定為嚴格管理區。

  第九條 嚴格管理區內禁止飼養、銷售、繁殖危險犬。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飼養危險犬的,應當對危險犬實行圈養,在圈養地點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除免疫、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因免疫、診療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危險犬的具體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犬隻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將犬隻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隻免疫證明。

  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隻再次進行免疫。

  犬隻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體辦法,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公安機關發現犬隻未依法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應當告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三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超過前款規定數量的犬隻。

  第十二條 嚴格管理區內養犬,犬齡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申請養犬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隻;

  ***五***有犬籠、犬舍、圍牆等圈養設施。

  第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獨立的居所。

  第十五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隻免疫證明、犬隻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攜帶犬隻並持養犬人身份證明、犬隻免疫證明以及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併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為犬隻植入電子身份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三日內將犬隻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隻留驗場所。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上註明的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犬隻免疫證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登記有效期由公安機關根據犬隻免疫有效期、養犬人繳納養犬管理費等情況確定。

  個人第一次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應當攜帶犬隻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

  養犬人在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的規定已為犬隻辦理過養犬許可證的,本條例施行後可以直接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

  第十八條 在嚴格管理區內養犬應當繳納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的徵收標準為每隻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隻、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隻的,免繳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犬隻的,從犬隻絕育的下年起免繳兩年養犬管理費。

  養犬管理費由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在辦理登記或者登記續期時徵收,上繳市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關服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養犬登記證》登記的養犬人因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為家庭其他成員,或者養犬人居所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登出手續:

  ***一***已經登記的犬隻死亡的;

  ***二***養犬人放棄飼養已經登記的犬隻,將犬隻按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行妥善處置或者送到犬隻留驗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 犬隻免疫證明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養犬登記證》、犬牌、犬隻的電子身份標識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印製或者設定。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隻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和犬隻電子身份標識。禁止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隻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和犬隻電子身份標識。

  《養犬登記證》、犬牌、犬隻的電子身份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換髮、補發或者補植。

  第二十二條 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隻登記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犬隻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證》、犬牌、犬隻的電子身份標識的換髮、補發、補植等情況;

  ***四***登記續期、變更、登出等情況;

  ***五***犬隻免疫證明號碼和犬隻狂犬病免疫情況;

  ***六***養犬管理費的繳納情況;

  ***七***違法養犬行為;

  ***八***犬隻傷人情況;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和飼養犬隻,不得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影響公共秩序與安全或者破壞市容環境衛生,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隻。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除專門為犬隻提供服務或者開設專門的犬隻服務區域外,禁止攜帶犬隻進入:

  ***一***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

  ***二***少年宮等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和體育場館;

  ***四***餐廳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風景區、歷史名園、名勝古蹟園、紀念性公園和動物園。

  盲人、肢體重殘人士可以分別攜帶導盲犬隻、扶助犬隻進入前款所列區域。

  第二十五條 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區域,臨時禁止攜帶犬隻進入。

  臨時禁入區域劃定後,應當予以公佈,並設定犬隻禁入標誌。

  第二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犬隻禁入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隻進入。決定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應當以設定犬隻禁入標誌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條 下列犬隻,應當實行圈養,除免疫、登記、診療外,不得攜帶外出:

  ***一***單位飼養的犬隻;

  ***二***未經免疫的犬隻;

  ***三***嚴格管理區內未經登記的犬隻;

  ***四***三年內有傷人行為記錄的犬隻。

  前款規定的犬隻因免疫、登記、診療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一般管理區內的犬隻,不得進入嚴格管理區。

  第二十八條 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內開設犬隻活動公共區域。

  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隻活動區域。

  犬隻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註明區域範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條 在嚴格管理區內攜帶犬隻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隻;

  ***二***為犬隻佩戴犬牌;

  ***三***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制止犬隻吠叫和攻擊行為;

  ***五***即時清理犬隻的糞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用犬繩牽領時,犬隻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隻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一點五米以下的犬繩,併為犬隻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牽領。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公共場所發現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攜帶犬隻進行戶外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告知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隻送到犬隻留驗場所,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傳染病檢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犬隻傷人情況和檢驗情況報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載入犬隻登記電子檔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經營犬隻。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不得開設犬隻銷售、養殖、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

  開設犬隻銷售、養殖、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自開展經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舉辦犬隻展覽、表演等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七日前向活動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

  進行犬隻銷售、養殖、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活動的,犬隻和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規定的防疫條件,依法應當辦理相關許可、登記、證明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犬隻留驗場所,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犬隻留驗場所,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沒收的犬隻。

  公安機關可以委託動物診療機構、民間犬隻救助機構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沒收的犬隻。

  支援和鼓勵設立民間犬隻救助機構,從事犬隻救助活動;犬隻救助機構不得從事犬隻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妥善處置下列犬隻;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將犬隻送到犬隻留驗場所,犬隻留驗場所不得拒絕接收:

  ***一***放棄飼養的犬隻;

  ***二***超過規定數量的犬隻;

  ***三***因不符合條件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犬隻。

  犬隻留驗場所接收前款規定犬隻,應當向養犬人出具接收證明。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現流浪犬隻的,應當將犬隻送到犬隻留驗場所。

  畜牧獸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發現流浪犬隻的,應當將犬隻送到犬隻留驗場所或者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隻的,可以將犬隻送到犬隻留驗場所或者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犬隻留驗場所接收流浪犬隻,應當在七日內查詢養犬人並通知認領;不能查明或者養犬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未予認領的,按照無主犬隻處理。

  第三十七條 犬隻留驗場所對接收的棄養犬隻和無主犬隻,應當建立接收犬隻檔案。

  犬隻留驗場所接收的具備飼養條件的棄養犬隻和無主犬隻,符合養犬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領養。

  對無人領養的棄養犬隻和無主犬隻,犬隻留驗場所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處理;對其中繼續留養的犬隻,犬隻留驗場所應當進行傳染病檢驗、免疫和必要的治療。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犬隻屍體,不得設定墳墓埋葬犬隻屍體。

  不能自行妥善處理犬隻屍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犬隻屍體送衛生處理單位作無害化處理;衛生處理單位處理犬隻屍體不得收費,並應當出具相關處理證明。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隻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發生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時,畜牧獸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立即採取相關處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第四十一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安機關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續期手續的;

  ***二***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養犬登記、續期、變更、登出等手續的;

  ***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犬隻免疫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