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銷售管理制度範文

  為了加強對處方藥的銷售與儲存進行有效的管理,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一

  1、主題內容:

  本制度規範了處方藥品的銷售和管理。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藥房對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品的銷售和管理。

  3、責任:

  3.1營業員: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對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品進行管理。

  3.2質量管理人員有責任根據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檢查。

  4、內容:

  4.1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本藥房嚴格執行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在陳列貨櫃和貨架上方應懸掛相應的警示語。“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請仔細閱讀藥品說明書並按說明使用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4.2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必須取得藥監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本藥房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位置,執業藥師***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3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開出的處方銷售。執業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稽核,並簽字後才可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4.4執業藥師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改用其他藥品。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可與醫師聯絡更改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

  二

  1、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生開具的處方,由駐店藥師對處方進行稽核並簽字,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要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塗改時,不得調配。銷售人員調配完畢核對無誤後應在處方上籤全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門店藥師不在崗,有店長指定人員稽核簽字。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用抄方單抄寫處方,並讓顧客在患者處簽字留檔。

  2、如遇無處方顧客,仔細詢問患者病史及相關用藥情況,確定患者長期應用該藥後,方可調配,並讓顧客在患者處簽字留檔。處方病因病種必須正規書寫疾病診斷名稱。

  3、處方藥當天銷售必須當天抄寫完成,如遇檢查處方抄寫未完成或簽字不完整的,視同無處方銷售,處罰店長100元。藥師簽字字跡必須一致,如發現字跡不一致的,處罰店長100元。處方必須按處方藥銷售明細抄寫,如抄寫與電腦或實貨不符的,處罰店長100元。店長應追究相關責任人。

  4、處方藥銷售要留存處方並做好記錄,處方儲存5年備查。

  5、對違反該規定造成糾紛或投訴的,查明原因,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店長及當事人進行處罰。

  三

  ***1***應認真貫徹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定,嚴格控制處方藥品的銷售,確保藥品銷售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2***實行處方管理的藥品主要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處方藥、中藥飲片及第二類精神藥品、毒性中藥飲片和麻醉中藥飲片等特殊管理藥品。

  ***3***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處方稽核人員應是執業藥師或具備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4***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開陳列,中藥飲片應設專櫃專區陳列,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專櫃專人上鎖,毒性中藥飲片和麻醉中藥飲片不得陳列,應專櫃專帳、雙人雙鎖儲存。

  ***5***處方藥不應採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

  ***6***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的稽核人員稽核後方可調配和銷售,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兩年備查。

  ***7***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國家架有關規定執行。

  ①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限量銷售,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調配;

  ②對處方未註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製品;

  ③民間自配單、祕、驗方需用毒性中藥,購買時開具本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介紹信,方可銷售,每次用量不得超過兩日極量;

  ④銷售及複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儲存兩年。

  ***8***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須經原處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和銷售。門店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9***調配處方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①調劑人員收到處方後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醫師簽章,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複,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後再調配,否則拒絕調劑。

  ②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都要用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多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③調配處方藥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後,調配及核對人簽章,再付藥給顧客。

  ④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⑤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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