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浙江省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從勞動關係產生的歷史我們看到了勞動法誕生的歷史使命,而對現代勞動關係的解析也使弱者理念成為勞動法必然的選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女職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製度,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並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衛生、經貿、安全生產、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工會、婦聯等有關團體和單位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六條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因性別原因拒絕招用婦女或者任意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及女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並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或者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職工在鉛、汞、苯、鎘等屬於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準》第三、四級作業場所從事作業。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經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應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十三條 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妊娠女職工,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