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清明小長假過後,全國各地將陸續進入高溫季節,一些地將出現高溫天氣。在高溫天氣中,不少在戶外或者長期在高溫環境中工作的務工人員有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那麼對於即將到來的2016年夏季,2016如何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全國各地2016
山東
山東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浙江
浙江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10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江西
江西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高溫津貼由原來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高溫津貼由原來的80元調整到160元。
天津
天津發放時間:每年6月到9月;
發放標準:職工上年日平均工資的12%確定,實行動態調整。
廣東
廣東發放時間:6月至10月期間。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陝西
陝西每天10元。
北京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90元。
海南
海南發放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河南
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湖北
湖北發放時間:6、7、8、9月;
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福建
福建發放時間:5-9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按8—10元標準發放。
青島
青島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四川
四川發放時間:未設定;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重慶
重慶發放時間:每年5-9月份;
發放標準:一般高溫天氣,按每人每天不低於5元標準發放;中度高溫天氣,按每人每天不低於10元標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按每人每天不低於15元標準發放。
上海
上海發放時間:每年6月至9月;
發放標準:標準為每月200元。
江蘇
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新疆
新疆發放時間:6-8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標準發放。
貴州
貴州發放時間:6-9月;
發放標準: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標準發放。
寧夏
寧夏發放時間:每年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
安徽
安徽發放時間:每年的6月至8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0元。
吉林
吉林發放標準:每人每日10元以上。
雲南
雲南發放時間:6月至9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室內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甘肅
甘肅發放時間:7-9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45元。
湖南
湖南發放標準:每人每月最低150元;
發放時間:從7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河北
河北發放時間:6月-9月份;
發放標準:有三檔***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廣西
廣西發放時間:每年6月至10月;
發放標準: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間。
內蒙古
內蒙古發放時間:未設定;
發放標準:高溫崗位津貼為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為230元/月。
遼寧
遼寧發放時間:6月份至9月份;
發放標準:每天分別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元。
山西
山西發放時間:6月份至8月份;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後的高溫津貼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儲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